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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学习执勤战斗条令心得体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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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学习执勤战斗条令心得体会.doc

上传人:changjinlai 2017/2/11 文件大小:9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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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公安消防学****执勤战斗条令心得体会(一)是执勤战斗的法规新《条令》第一条规定, 为规范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行动, 保障执勤战斗任务的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令》。我们可以说《消防法》是规范全社会人消防行为的大“法”, 《条令》就是规范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工作的小“法”,也就是说公安消防部队依据《条令》完成执勤战斗任务就是依法执勤, 文明执勤。反之就属于违法。通俗的讲只要按《执勤战斗条令》做的, 在执勤战斗工作就是合法的、文明的。(二)优胜劣汰、与时俱进随着《消防法》的颁布实施, 执勤战斗工作也有了相应的变化, 另外, 随着执勤工作的一些新规定、新要求的执行, 应予以法律化确认。比如,“五个第一”, 全勤指挥部应运而生等, 都应随之更改。不然, 则属于名不正、言不顺。从某种角度说权大于法,从这个层面还可以理解为法大于人,法大于权。(三)维护执勤战斗者的利益对于完成火灾扑救, 应急救援以及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成功与否的评判, 《条令》就是法中依据。如果我们在执行火灾扑救, 应急救援以及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保卫过程中, 一切战斗行动均符合《条令》中各项规定要求, 那么我们就是依法执行了战斗行动, 就是有依据的, 就是成功的, 合法的。即使对我们的灭火过程有异议,我们依法行使,他们也是没理的, 上访告状者也是胜不了的, 现实中就是一旦发生人员伤亡或者损失较大的火灾, 告状上访者很多, 这一方面说是全民法律意义的提高, 知道维护自己的权益, 另一方面对我们消防执勤战斗工作也包括防火都是考验。(馆陶火灾) 。另外, 《条令》对不撤退威胁指战员安全的时候,如当火场出现爆炸、轰燃、倒塌、沸溢、喷溅等险情征兆, 而又无法及时控制或消除, 直接威胁参战人员的生命安全时, 现场指挥员应当果断迅速组织参战人员撤离到安全地带, 并立即清点人数, 伺机再组织实施灭火救援行动。这样以来, 对撤离予以法律确定, 那么, 我们在火灾或应急救援现场遇到这种情况的话, 就理所当然地果断撤离了, 而不需要考虑撤离算不算临阵不前或临阵退缩了。当然这里也是有个度的,需要有丰富经验的指挥人员现场指挥,不然很难把握的。(四) 进一步规范部队的执勤战斗行动, 不断提高消防部队的灭火和应急救援能力我们大家可以想想, 在灭火应急救援中的经历?有何体会? 一般的讲, 火场混乱是普遍存在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前后方定位不准; 二是消防水源占据和使用不合理; 三是火场通讯不畅; 四是火势突变等造成火场的混乱。出现这种情况正常吗?不正常, 但也属于消防部队的通病了。难道说之前我们没有《执勤战斗条令》吗?回答是肯定的,有。只所以出现以上问题, 是因为在落实《条令》上还有差距, 为此,新《条令》的学****和贯彻执行对我们全体消防官兵是一件大事, 关系到消防部队灭火和应急救援的能力问题。务必加以认真学****执勤战斗条令》的每一个章节,每一句话,真正理解含义, 吃透精神; 真正用在我们的实际行动中, 为我们更好的参加灭火救援工作提供理论依据和保障。二、新《条令》修改部分对比(一)指导思想的确定新《条令》第四条规定: 公安消防部队执行灭火与应急救援任务, 应当坚持“救人第一, 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而老《条令》规定: 公安消防部队在作战行动中, 要贯彻“救人第一和准确、迅速、集中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