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泰州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五)送养人以无子女为由,再生育子女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其他违法生育行为。
第七条  征收社会抚养费应严格执行《条例》规定的征收标
泰州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五)送养人以无子女为由,再生育子女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其他违法生育行为。
第七条  征收社会抚养费应严格执行《条例》规定的征收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征收标的,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
第八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也可由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社会抚养费征收委托书应载明受委托单位名称、权限、时效,并经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和受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法定代表人盖章、签字。
第九条  征收社会抚养费必须查明以下事实:
(一)被征收人双方结婚、生育史;
(二)违法生育的时间、地点、胎次、性别等相关事实;
(三)被征收人的户籍地、现居住地和户口性质;
(四)违法生育的孩子出生前一年度被征收人从业及经济收入的事实。对难以确定收入的,由联席会议组织各相关部门通过多种方式科学、合理地评估其实际收入;
(五)被征收人系城镇居民的,应查明被征收人所在市或者市(区)违法生育的孩子出生前一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事实;被征收人系农村居民的,应查明被征收人所在乡(镇)违法生育的孩子出生前一年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事实;
(六)违法生育行为被处理的事实;
(七)造成违法生育事实的原因等相关情况;
(八)与违法生育行为相关的其他事实。
第十条  社会抚养费具体征收工作,由两名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的人员承办。承办人与被征收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予回避。
调查结束后,征收机关负责人应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征收机关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告知作出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征收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成立的,征收机关应当采纳。
第十一条  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对违法生育当事人作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被征收人是夫妻的,可以送达一份征收决定书;被征收人系非夫妻关系的,应向男女双方当事人分别送达征收决定书。
第十二条  违法生育当事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在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送达前,违法生育的孩子已死亡的,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在征收决定书送达后,违法生育当事人一方死亡的,只征收其另一方;对在征收过程中,当事人双方死亡或其违法生育的孩子死亡的,终止征收。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生育当事人有权拒缴社会抚养费: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经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委托,作出的征收决定;
(二)未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或者社会抚养费征收书未依法送达被征收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