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9
文档名称: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全文.doc

格式:doc   大小:34KB   页数:19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全文.doc

上传人:段敏的希望 2022/4/15 文件大小:34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全文.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全文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网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制定了《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
(20__年5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视检查。
第十五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立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展开工测量,形成准确的开工测量数据文件和工程测量图等资料,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未按规划建立的,建立单位不得组织开工验收,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开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变更城市地下管线。确需迁移、变更的,应当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 管线建立
第十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地下管网综合规划和地下管线专项规划,提出城市地下管线年度建立方案,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部门。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部门遵循地下管线建立服从城市道路建立的原那么,兼顾地下管线运行需求,编制城市道路和城市地下管线年度建立方案,报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城市道路和城市地下管线年度建立方案组织建立。
城市地下管线建立改造应当与城市道路建立改造同步施行。城市道路范围外的地下管线分别纳入相关工程建立方案,配套建立。
第十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施工掘路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控制道路挖掘。对不能与城市道路建立改造同步施行的城市地下管线建立改造工程,开展有方案的道路挖掘答应审批,控制道路挖掘规模和施工时间,减少对城市交通和居民生活的影响。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开工后三年内,不得因敷设城市地下管线挖掘道路。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当报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超出前款规定年限,需要挖掘道路敷设城市地下管线的,建立单位应当制定道路挖掘方案,纳入城市地下管线年度建立方案。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已规划的城市地下管线需要横穿道路但不具备建立条件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按照规划要求为地下管线预埋横穿道路的管道。
伴随城市道路建立的各类地下管线工程,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预留支管或者接口至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一米范围以外。
第二十一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建立单位应当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工程质量平安监视和施工答应手续;与道路同步建立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可以委托道路建立单位与道路建立工程一并办理工程质量平安监视和施工答应手续。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涉及公路、铁路、轨道交通、河道、航道、绿地、文物、人民防空工程和军用设施等,或者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建立单位应当征求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的意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涉及答应或者审批事项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同步建立时,道路建立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统筹协调道路工程和地下管线工程的施工,合理安排地下管线的建立工期;
(二)向城市道路建立的设计、施工单位提供完好的城市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三)事先通知相关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做好施工过程中现场管线的监护工作;
(四)催促和检查城市地下管线建立单位在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施行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开工档案资料的搜集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三条 城市地下管线建立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向城市地下管线的设计、施工单位提供完好的城市地下管线设施现状资料;
(二)城市地下管线与城市道路同步施工时,服从道路建立单位安排的合理工期;
(三)城市地下管线单独施工时,事先通知相关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做好施工现场城市地下管线设施的监护工作;
(四)委托并催促工程测量单位在城市地下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施行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资料的搜集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四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核实建立单位提供的城市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二)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进展施工,公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工程信息,设置城市地下管线警示标志;
(三)需要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