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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政发〔2021〕5号
昌乐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
征收及管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高崖水库库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城市根底第 - 2 - 页
乐政发〔2021〕5号
昌乐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
征收及管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高崖水库库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与管理工作,加快城市根底设施建立,完善城市功能,改善投资环境与生活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配套费征收及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标准
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分为大配套费与小配套费。其中,大配套费包括道路、桥梁、排水、绿化、环卫、中小学、幼儿园等设施建立配套费,标准为120元/平方米;小配套费包括供热配套费、燃气配套费与供水配套费,其中,供热配套费为30元/平方米,燃气配套费为1900元/户,供水配套费10元/平方米;按图纸审查合格书核准的建筑面积征收。新建工程的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全部计入房价,任何部门与单位不得另行收取。
二、收费范围及主体
〔一〕建立单位与个人〔以下统称建立单位〕在昌乐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立工程〔以下统称建立工程〕,均应缴纳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
〔二〕县财政局是县城区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的收费主体。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在县行政审批效劳局设立的收费窗口收取,由县住建局进展计核,县物价局确认后到收费窗口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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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征收方法
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票款别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建立单位办理?建立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应一次性缴清。凡未按规定缴纳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的工程,不得核发?建立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立单位擅自增加建筑面积的,不得办理建立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手续,不得核发建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及备案。
四、减免程序及范围
〔一〕除国家、省规定的减免工程外,原那么上不得减免。确需减免的〔主要是社会公益事业工程〕,由建立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工程审批委员会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予以减免。
〔二〕已经享受减免政策,建成后经批准改变原用途的建立工程,需补缴已减免费用;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的,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