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防止高处作业过程中坠落、物体打击等事故的发生,确保职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的作业。高处作业分为四级:
高度在2~5米,称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防止高处作业过程中坠落、物体打击等事故的发生,确保职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的作业。高处作业分为四级:
高度在2~5米,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高度在5~15米,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高度在15~30米,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高度在30米以上,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第三条 进行高处作业,应办理“XXAA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 高处作业许可证( )级”(见附件1)。以下简称“高处作业许可证”。 凡经高处作业特殊培训的岗位人员(如架子工、供电线路外线工等)在正式巡检路线进行正常高处检查的人员等可不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第四条 高处作业涉及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五条 高处作业危险危害因素识别
1、进行高处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险危害因素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将安全措施填入“高处作业许可证”内。
第六条 作业人员的基本要求
1、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以及其它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特级高处作业人员须出具体检合格证明,方可进行作业。
2、高处作业人员应熟悉高处作业应知应会的知识,掌握操作技能。
第七条 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1、一级和二级高处作业由施工单位的负责人,持施工任务单,到所在区域的车间填写“高处作业许可证”,车间负责人或相关管理部门进行确认后负责签发“高处作业许可证”,并由车间存档。
2、三级高处作业由施工单位的负责人,持施工任务单,到所在区域的车间填写“高处作业许可证”, 车间负责人或相关部门进行审核,提出意见,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签发并存档。
3、特级高处作业由施工单位的负责人,持施工任务单,到所在区域的车间填写“高处作业许可证”, 车间负责人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安全管理部门审批,由主管安全生产领导或同级领导负责签发,安全管理部门存档。
4、负责审核、审批、签发“高处作业许可证”人员均须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
5、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所在区域的车间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对高处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
6、高处作业完工后,在“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完工验收栏中,所在区域的车间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签名。
第八条 作业安全措施
1、所在区域的车间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
2、落实应急措施,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人员应熟知应急措施的内容。
3、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安全带应高挂(系)低用。
4、作业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应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