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新旧对照
山东警察学院相启俊
对照点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新)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旧)
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1999年3月17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1999年3月26日国务院令第261号公布,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对照点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新)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旧)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设立
第三章经营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娱乐场所经营
单位的设立
第三章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四章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
第五章罚则
第六章附则
对照点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新)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丰富人民群众文明、健康的娱乐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对照点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新)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旧)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消费者自娱自乐的营业性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开展文明、健康的娱乐活动。
对照点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新)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旧)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分别对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和消防、治安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
对照点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新)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旧)
(一)
第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举办娱乐场所,并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对照点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新)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旧)
第七条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娱乐场所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文明礼貌,依法办事。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所需经费,可以通过依法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由地方财政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对照点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新)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旧)
第八条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确定的经营范围和娱乐项目; (三)有与其提供的娱乐项目相适应的场地和器材设备; (四)娱乐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和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对照点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新)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旧)
(二)
第二章设立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十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员,并不得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管理活动:
(一)因犯有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赌博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或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