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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检查管理方法国家卫生和方案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
?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工程范围内,依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二〕履行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禁忌de告知和报告义务;
〔三〕定期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包括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四〕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五〕承当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de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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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执业医师证书;〔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四〕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相关工作三年以上,熟悉职业卫生和职业病诊断相关标准.
主检医师负责确定职业健康检查工程和周期,对职业健康检查过程进行质虽控制,审核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第八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关心、保护劳动者,尊重和保护劳动者de知情权及个人隐私.
第三章职业健康检查标准
第九条根据劳动者接触de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健康检查分为以下六类:
〔一〕接触粉尘类;〔二〕接触化学因素类;〔三〕接触物理因素类;〔四〕接触生物因素类;〔五〕接触放射因素类;〔六〕其他类〔特殊作业等〕.
,开展相应de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也可以由劳动者持单位介绍信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一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技术标准,结合用人单位提交de资料,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检查de工程和周期.
第十二条在职业健康检查中,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以下职业健康检查所需de相关资料,并承当检查费用:
〔一〕用人单位de根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岗位〔或工种〕、接触时间;〔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等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职业健康检查de工程、周期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标准?〔GBZ188〕执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根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标准?〔GBZ235〕等规定执行.
,必须保证检查质虽并满足放射防护和生物安全de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在职业健康检查结束之
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包括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书面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de建议等情况书面告知劳动者.
第十六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第十七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依托现有de信息平台,增强职业健康检查de统计报告工作,逐步实现信息de互联互通和共享.
第十八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