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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案
张玉荣与xx伊力诺依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文号









买卖合同纠纷案
张玉荣与xx伊力诺依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文号:(2022)朝民初字第13670号xx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原告张玉荣(xx市朝阳区荣华装饰材料经营部业主),男,1971年12月14日诞生,汉族,住xx市朝阳区焦庄。
托付代理人潘春雨,男,1977年11月11日诞生,汉族,住xx市朝阳区东坝。
被告xx伊力诺依商贸有限公司,居处地xx市朝阳区金盏乡东苇路北xx金港展览展示有限公司A区1号。
法定代表人史晓燕,董事长。
托付代理人宋有林,男,1958年5月12日诞生,汉族,xx伊力诺依商贸有限公司总裁办主任。
托付代理人孟玲玉,女,11012年4月6日诞生,xx伊力诺依商贸有限公司法务助理。
原告张玉荣与被告xx伊力诺依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力诺依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展了审理。张玉荣的托付代理人潘春雨,伊力诺依公司的托付代理人宋有林、孟玲玉到庭参与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玉荣诉称:张玉荣与伊力诺依公司具有多年友好的买卖合同关系,由张玉荣为伊力诺依公司供应木材。在2006年间,伊力诺依公司购置张玉荣的水曲柳等木材,尚欠张玉荣货款106529元未付。故张玉荣诉至法院,要求伊力诺依公司支付货款106529元并担当自2022年4月15日起至还款之日止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并担当本案诉讼费。










被告伊力诺依公司辩称:双方没有签订买卖合同,也没有买卖关系。对张玉荣向法庭提交的票据的真实性有异议,入库单上签字的人员是否是伊力诺依公司人员须要核实,且未加盖单位公章,张玉荣未向伊力诺依公司催要过货款。
经审理查明:张玉荣与伊力诺依公司之间具有买卖关系,由张玉荣为伊力诺依公司供应木材,伊力诺依公司收到木材后仅支付局部货款,现尚欠张玉荣货款106529元未付。张玉荣称双方签订过书面买卖合同,并称上述货款双方约定在2007年年底结清,但未提交证据,并称合同现遗失无法供应。伊力诺依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否认双方签订过书面买卖合同。
诉讼中,伊力诺依公司认可张玉荣提交的入库单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