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
职员工龄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
事业单位首次聘用的职员,可以规定试用聘用期限。
职员职位聘任期满,聘用期延续的,可续聘原职位,或聘任其他相应职位。
第二十七条 职位聘任期内,经与职员协商一致,事业单位可改聘其职位;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应当改聘其职位:
(一)按回避制度规定,需要进行任职回避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三)受撤职、降低职级处分或受其他处分不适宜继续聘任原职位的;
(四)因工作失误,不适宜继续在该职位工作的;
(五)职位聘任协议书规定应当改聘的。
职员有前款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应低于原职位职级聘任;有其他情形的,根据聘任协议书的规定,也可以低于原职位职级聘任。
第二十八条 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聘任高一级职位:
(一)正在受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立案调查的;
(二)受纪律处分尚未解除的;
(三)未完成任期目标的;
(四)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适合聘任高一级职位的。
第二十九条 职员有以下情形的,应当解职待聘:
(一)单位同意自费离职学习1年以上的;
(二)因工作失误,不适宜继续在该职位工作,且暂时难以改聘合适职位的;
(三)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事业单位对前款第一项的解职待聘人员,在学习结束后,应重新聘任适当职位;对前款第二项人员可安排其他临时性工作。
职员解职待聘期间因聘用合同期满等原因终止聘用合同的,终止解职待聘。
第三十条 职员职位变动或任期届满,其职位有独立经济责任的,应当进行审计。
第五章 工资福利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建立以职位工资为主,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相结合的职员工资分配制度。
第三十二条 政府对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实施宏观管理,由人事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核定各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核定的工资总额,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办法和各职位的工资标准。
事业单位职员的工资分配办法,必须经本单位职工(员)大会或职工(员)代表大会通过。
事业单位的工资分配办法和各职位的工资标准,应当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事主管部门备案;无行政主管部门的,报人事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十四条 职员的工资待遇,以职位工资为基础,并根据工作数量、工作质量以及个人创造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因素确定。
受聘不同职类两个职位的职员,按工作量和工作时间确定主要职位,依主要职位享受工资待遇。
职员在解职待聘期间,只保留原聘任职位的职位工资等固定工资;经单位批准自费离职学习的,停发工资。
第三十五条 职员的休假、住房及其他福利,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对职员进行考核,在人事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以职位管理和聘任制为基础,试用期考核、平时考核、年度(教学单位为学年度,下同)考核和聘任期考核相结合的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