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04 购房合同秦兵指南 goodmengood 发表于搜房网- 上海业主论坛- 知雅汇( 志成花苑) 第1 章合同背景第1 条合同原则〔 a1〕:鉴于目前买卖双方往往因合同内容不明造成诸多争议, 为充分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出卖人与买受人的合同义务,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经协商一致,就买受人购买出卖人房屋一事达成本合同。〔 a1 〕秦兵释义:这份合同依据了很多法律,但是我们在这里只说《合同法》,这是因为我自己认为《合同法》相对于其他几部法律来说, 立法质量最高、性能最稳定, 所以寿命可能会最长。其实法律与其他商品一样,也是一种物品,只不过这种物品是由政府来生产制造, 而且可以不限次数的大量使用,其内容更为抽象罢了。但无论如何,法律既然是一种物品, 就会涉及功能、质量、价格成本问题。法律的质量与商品不一样, 电视好看不好看可以立即发现去退货, 但法律的质量却只有法律人才能感觉出来。好的法律可以救世救人, 使天下由混乱归于太平,像刘邦的《约法三章》;坏的法律则能***不见血。我希望这份合同依据的是一部良法,希望那些本着善良的目的进行交易的人能够受到法律的保护。说到“受法律保护”, 大家常说自己的合同是“受法律保护”, 至于其中的含义是什么可能未必人人都理解。我认为此话的本义是说:如果一份合同是合法的,那么合同本身就是法律, 只不过仅能约束合同双方罢了; 违反合同就是违反法律, 所以要受到制裁。因此我们都希望自己的合同,特别是对自己有利的合同,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有效合同。第2 条文字定义[a2 〕: (1) 合同中所称“合同”、“本合同”、“约定”等系指目前出卖方、买受方所签订的补充合同,其他合同则冠以合同的具体名称; (2) 本合同中所称“房屋”、“本房屋”等系指目前出卖人、买受人双方签订合同即将买卖的房屋,其房屋性质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 (3) 本合同中所称“本楼”或者“楼房”系指买受人所购房屋所位于的楼座; (4) 本合同中所称“公共服务设施”亦称为配套公建,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本社区内目的为不特定多数人使用的设施及设备; (5) 本合同中所称“总房价”,是指买受人为购买房屋所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定金、首付款、银行贷款、保险金、维修基金等; (6) 本合同中所称“小区”、“社区”系指房屋所处的社区; (7) 本合同中所指“退房”,是指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支付的购房款后,买受人将房屋或者取得房屋的权利交还给出卖人的行为。〔 a3〕〔 a2〕秦兵释义: 合同中最复杂的就是文字的定义。在签订合同以前, 大家都知道房屋是指什么、楼房是指什么、第十六层是第十六层,因为那时交易还没有达成,弱者还不是弱者, 强者也不是强者, 一切还都是平等的。但是当合同签字后, 特别是消费者付款后, 强弱之间的地方全部都确定了, 这时就会有人想从中获得除了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最好的就是既可以拿钱又不办事,这时一个比较常用的方法就是“混淆是非”。合同可以混淆的东西太多太多了( 否则怎么会有那么多的案件? ), 其中最多的就是对概念的不同解释。你说十六层是从地面正负零的地方开始计数, 我说的是从地下两层开始计数。虽然大家心照不宣, 但是总有一方要达到自己的目的。要想避免这种情况, 最简单的方法就是在合同签字以前对概念先解释一下,此时多花一分钟,可能就会节省几个小时的法律辩论,我认为还是值得的。〔 a3〕秦兵释义: 为什么消费者明知不签订一份完善的合同会产生危害, 但仍然会有很多人放弃自己的权利呢?有三方面的原因: 第一是房地产业危害结果基本上没有显性; 第二是消费者自身对危害结果没有明确的预期; 第三是轻信能够避免, 看到自己的楼盘很多人都在购买, 也认为自己大概没有问题, 总是想如果有问题人家都会去闹的, 但是不知道很多人都这样想,以为别人会反抗,认为自己可能从中受益。这样消费者不但对自己的受害没有预期, 反而对自己受益却有高度的预期,这种放任心理使自己受到了伤害。第3 条合同标的〔 a4〕:本房屋位于市区(县) 路号楼层室,房屋所在楼房共有单元层,买受人所购房屋以自然****惯计数处于单元层,朝向为,目前处于正在施工(或已经完工) 的状态,施工进度参照由出卖人提供的照片。〔 a4 〕秦兵释义:房屋合同最重要的首先就是房屋的地址,这本来不必多说, 但是不少人还是敢在这上面打主意,此处写得明确一点,好像并不是一件很难的事情。有的房屋建在几个行政区划的边缘地带,这时就涉及户口及子女入学的行政区划问题。有的开发商在做广告时只笼统地说个大地名,等到入住后办户籍手续时, 你可能会发现房屋的实际登记区域并不是你想要的地方。此处以条款明确,发生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