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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诊所条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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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诊所条件.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某市民:您好!关于咨询开办个体诊所政策有关问题的来信收悉,根据《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符合市和区、县(自治县、市)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申请设置下列医疗机构,其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某市民:您好!关于咨询开办个体诊所政策有关问题的来信收悉,根据《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符合市和区、县(自治县、市)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申请设置下列医疗机构,其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县及以上城镇设置诊所的个人,应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二)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应取得《助理医师执业证书》或《医师执业证书》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按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决定批准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申请人在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它手续并在规定的有效期内设置。超过《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未设置的,应重新申办设置审批手续。申请设置个体诊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申请书;
(二)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设置申请人的身份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及体检证明。
四、医疗机构执业,必须向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
许可证》。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有符合环保和安全要求的执业场所;
(四)必须具备一定的注册资金。其最低数额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规模和类别作出规定;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如对以上回复仍有不清楚的,请直接电话联系武隆县卫生局咨询,联系电话:77788827。
附件:
诊所基本标准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不设住院病床(产床),只提供易于诊断的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一、人员
(一)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二)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三)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