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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万家乐书屋 2022/4/16 文件大小:25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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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厦门市)
厦门市同安工业集中区
200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同安分局;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一条
地房屋权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并按本合同约定投资开发建设,经批准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但出租、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实现抵押权处置)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时,应按以下约定执行:
1)受让人将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转让或出租给其他企业,该企业应满足本合同第十二条的规定。
2)受让人应就该转让或出租提前三十日向同安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部门提出
申请,并获得同安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部门书面批准; 否则,受让人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转让或出租等处分行为。
3)若受让人拟转让该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同安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部
门有权按折旧后的成本价优先收购, 折旧后的成本价按 [ 建筑面积× 元
/平方米×( 50-已使用年期) /50]计算。
4)同安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部门书面同意受让人转让并明确不行使优先收购
权的,受让人应按交易发生时厦门市有关规定向出让人补足土地出让金,并向同
安区政府补交建筑财政贴价(按建筑面积 元/平方米计收),签订相应
的补充合同。
第二十二条
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限超过六个月的, 出租人和承租人也应当签订书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抵押及出租合同, 不得违背国家法律、 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转让或实现抵押权处置转移土地使用权, 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 义务随之转移, 土地使用权转移后, 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出租后, 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 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 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五条
的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出租、抵押合同及《土地房屋权证》,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第五章 期限届满
第二十六条
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 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土地的,出让人应予以批准。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 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 与出让人重新签订土地有偿出让合同,支付土地出让金。
第二十七条
照本合同第二十六条规定未获批准的,受让人应当交回《土地房屋权证》 ,出让人代表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
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出让人代表国家无偿收回, 受让人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