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铁路货物运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公布的营业铁路货物运输。 本细则适用于铁路运输部门由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卸车完毕后,应将货车清扫干净并关好门窗、端侧板(特种车为盖、阀),规定需要洗刷消毒的应进行洗刷消毒。 第十一条托运人托运个人搬家货物、行李每十千克价值在三十元以上者,可声明价格,要求保价运输。承运人按保价运输办理时,按规定核收保价费。第十二条托运人向承运人托运货物和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时候,都应进行交接验收。如果发现货物(托运人组织装车的为封印、货物装载状态、篷布苫盖状态或规定标记)有异状或与货物运单记载不符,在承运时,应由托运人改善后接收;在交付时,收货人应即向承运人提出异议。收货人在验收货物的时候,没有提出异议,即认为运输合同履行完毕。由承运人组织装车并在专用线、专用铁道内卸车的货物,按承运人同收货人商定的办法,办理交接验收。第十三条承运人在查找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领取货物时,除不宜于长期保管的货物外,从发出催领通知次日起三十日内或从收货人拒绝领取货物时起王日内通知托运人。托运人自接到通知次日起,,运输合同仍无法履行时,承运人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收货人拒绝领取货物的时候,应当出具书面说明。第十四条因自然灾害,货物运输发生阻碍,承运人应当采取绕路运输或卸下再装措施。因货物性质特殊,绕路运输或卸下再装会造成货物损失时,承运人应联系托运人或收货人在要求的时间内析出处理办法。超过期限未答复时,承运人可比照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处理。
第四章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第十五条货物运输合同必须经双方同意,并在规定的变更范围内办理变更。 第十六条托运人或收货人由于特殊原因,经承运人同意,对承运后的货物可以按批在货物所在的途中站或到拈办理变更到站、变更收货人,但属于下列情况,不得办理变更; 一、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物资流向或运输限制; 二、变更后的货物运输期限,大于货物容许运送期限; 三、变更一批货物中的一部分; 四、第二次变更到站。 第十七条货物运输合同在货物发送前,经双方同意,可以解除。 第五章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和处理 第十八条承运人的责任 一、由于下列原因之一,未按货物运输合同履行,按车向托运人偿付违约金五十元;一 (一)未按旬间日历装车计划及商定的车种、车型配够车辆,但当月补足或改变车种、车型经托运人同意装运者除外; (二)对托运人自装的货车,未按约定的时间送到装车地点,致使不能在当月装完; (三)拨调车辆的完整和清扫状态,不适合所运货物的要求; (四)由于承运人的责任停止装车或使托运人无法按计划将货物搬入车站装车地点。
二、从承运货物时起,至货物交付收货人或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完毕时止,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按下列规定赔偿: (一)已投保货物运输险的货物,由承运人和保险公司按规定赔偿。 (二)保价运输的货物,由承运人按声明价格赔偿,但货物实际损失低于声明价格的按实际损失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