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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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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doc

上传人:学习一点新的东西 2022/4/16 文件大小:1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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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李 佶 摘 要:自《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实施以来,对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的日益发展,经济形式、组织统不能执行唯一性。按《管理办法》规定,同一证明文件只能开立一个专用户。但在实际操作中账户管理系统不能执行唯一性。操作员即使输入相同的证明人文件号与相同资金性质,系统都准予通过。可见,相同的证明人、相同资金性质号与相同资金性质文件,是可以在系统中重复开立专用户的。但在有的情况下,例如国库执行集中制时,用同一文号、相同资金性质的文件给上百个单位开专用账户,这也是实际需要的。而异地预算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可以异地开立业务支出,汇缴专用户,但系统却不允许通过。
(2)系统不允许修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是通过账户管理系统运作的。但在金融机构录入开户信息、人民银行进行核准开出开户许可证的实际运作中,系统不能满足业务需求。一是金融机构在录入开户信息提交后,发现有错误,却不能查询进行修改,只能重录或由人行修改。二是人行审核提交开户信打印出开户许可证后,发现账户名称、账号有误,只能销户重开,金融机构只好让开户人重新提交开户资料、从头录入,人行重新审核开证。这无疑增大了各方的工作量。
4.《管理办法》与《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不一致
(1)账户撤销与变更的规定不一致。《管理办法》是有关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的主要规章制度依据。但是《管理办法》中关于账户撤消和变更部分的规定与《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203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法》)的有关规定相冲突。《管理办法》规定,当出现撤销与变更账户的法定情况,存款人提出或发出变更通知,开户银行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这里开户行是办理机关。可是《实施方法》第49条规定,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证许可事项应向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这里人民银行是行政机关,是办理机关。这时两个规章制度之间明显冲突。
还有,《实施方法》第14条规定,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将申请材料交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或办公室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的当日将其移交给本行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职能部门。申请人将材料直接提交给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能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同时,应向办公厅或办公室补办公文处理手续。由于《管理办法》中没有这方面的说明,在具体实践中,开户行(申请人)直接将材料提交承办部门时,承办部门并没有向办公室补办手续。[1]
(2)久悬账户管理方面的规定不一致。《管理办法》第56条规定,银行(指政策银行、商业银行、城信社等)对一年以上未发生收付活动的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30日内办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转划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第62条规定,银行应对已开户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检查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合规性,核实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对不符合本办法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予撤销。这两条关于销户的规定与《实施方法》矛盾。《实施方法》第22条规定,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内实施。实施主体是行政机关,而且实施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