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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量刑标准一览表201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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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量刑标准一览表201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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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江苏高院量刑标准一览表2014
实施其他犯罪的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70%;
其中,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
江苏高院量刑标准一览表2014
实施其他犯罪的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70%;
其中,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实行终了的未遂犯
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未造成损害后果,或者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10%-30%;
未实行终了的未遂犯
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10%-30%;
未造成损害后果,或者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20%-50%。
中止犯,综合考虑中止犯罪的阶段、是否自动放弃犯罪、是否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自动放弃犯罪的原因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大小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中止犯罪,并且没有造成损害后果,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应当免予刑事处罚。
在犯罪预备阶段自动放弃犯罪的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80%;
在犯罪实行阶段自动放弃犯罪的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60%
中止犯罪,并且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应当免予刑事处罚。
共同犯罪,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确定增减基准刑的幅度
对于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
一般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共同犯罪中有数个主犯的,对各被告人可依其作用相对大小,确定不同的等次,比照本条规定分别量刑,每等次相差幅度不超过10%
对于一般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作用相对较小,未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参与实施少量或部分犯罪实行行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40%;
作用相对较大的,未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20%-30%;
参与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犯罪集团中的从犯
作用相对较小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20%;
作用相对较大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同一案件中有数个从犯的
  可依其作用大小,确定不同的等次,比照本条规定分别量刑,每等次相差幅度不超过10%,即出现多个从犯时,各个从犯之间从轻幅度的选择,差异不超过10%;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
所犯罪行较轻或者未造成严重损害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所犯罪行较重或者造成严重损害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40%;
胁从犯
可以根据犯罪性质、被胁迫的程度、实行犯罪中的作用等情况,减少基准刑的40%-60%;
作用较小,并具有其他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大小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40%,但一般不少于3个月。后罪与前罪属同种罪行,或者比前罪性质严重的,可以在前款基础上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但增加基准刑的最终幅度不得高于40%。
对于自首情节,应当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在犯罪前即为规避法律、逃避处罚而准备自首等,可以不从宽处罚的除外。
1、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40%;
2、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判决确定的罪行不同,以自首论的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4、并非出于被告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者亲友送去投案等情形构成自首的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5、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待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的,以及其他类型的自首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6、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自首情节减轻比例根据基准刑折合的刑期,一般不超过4年,依法免除处罚的不受此限;有本条第(1)至(5)项自首情节且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