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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
第五节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协商解除的法律特征:
,双方都可以④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状况发生重大改变,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以下人员:
①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②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③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须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在 6 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4〕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展离岗前职业安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视察期间的; ②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丢失或者局部丢失劳动实力的; 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④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 15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缺乏 5 年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假如用人单位在上述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可要求接着履行。假如不情愿接着履行或已经不行能履行,可要求获得 2 倍的赔偿金。
见教材[例 2-17]
二、劳动合同的终止 〔一〕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①劳动合同期满的; ②劳动者起先依法享受根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③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 ④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⑤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⑥用人单位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确定提前解散的;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劳动合同终止的限制性规定 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展离岗前职业安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视察期间的; ②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丢失或者局部丢失劳动实力的; 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④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缺乏五年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一〕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只对未履行的局部发生效力。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订正。用人单位应当探究工会的看法,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三〕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接着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接着履行;不要求接着履行或劳动合同已经无法接着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 2 倍支付赔偿金,支付赔偿金后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逾期没支付的,按应付经济补偿金额的50%以上 101%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四〕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 15 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 2 年备查。
四、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经济补偿 〔一〕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