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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杏杏铺 2022/4/17 文件大小:3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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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体会
近年来,我国中小学校学生损害事故案件逐年增多,由此引发的学校与学生家长之间的纠纷与日俱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体会










近年来,我国中小学校学生损害事故案件逐年增多,由此引发的学校与学生家长之间的纠纷与日俱增,学生家长因学生在校期间受伤致残甚至死亡向学校索赔的金额不断攀升。校内损害事故不仅会影响学校与学生家长的正常工作与生活,而且是造成社会担心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当前我国校内损害事故带来的负面影响,不仅涉及教育系统内部,而且已经成为一个世人关注的社会问题。因此,如何应对校内损害事故、妥当解决和处理此类纠纷,明确法律责任已经燃眉之急。最近,《学生损害事故处理方法》已出台,以下是本人的学****心得。
一.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爱护职责与学生监护人的监护职责虽有相近内容,但这两种职责的性质和法律渊源却有不同。前者是学校作为担当公共教育职能的社会机构,基于《教育法》、《未成年人爱护法》等有关法律,而形成的一种公法范畴的职责与义务;后者是基于民事法律所确定的监护权,而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形成的司法范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两种权利由于来源与性质上的差异,不能混淆。尤其监护权是建立在亲权根底上的,不能脱离法律的有关规定和亲权的范畴而谈监护权的转移。就目前的民事法律标准而言,没有明确学校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或应当担当监护责任。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总体上来讲是基于教育与受教育而形成的教育关系,存在一些不同于其他法律关系的特别规律,应当适用教育法调整。因此,我认为,学校并非学生法定意义上的监护人,尽管学校在进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同时,负有对学生进展平安教育、管理和爱护的职责。
二、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与学校事故责任担当依据过错责任归责原那么,判定学校及老师对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有无过错、过错大小,来确定责任主体,依此进展损害赔偿,应是分析、解决此类纠纷遵循的一般原那么。。中小学生意外损害事务是无法预见和不行幸免的,学校及老师对事务无任何过错,不负任何责任。但假如事故发生之后,老师没有在学校条件允许的状况下采纳措施救险,延误了治疗,造成损害者伤情加重,就应负责,这是一种事后责任担当。 。上课期间,老师负有监视管理职责。对在此期间发生的学校事故,老师担当责任大小,要考虑到学生的年龄。但须要强调的是,对不同年龄段学生在管理职责上的不同要求并不意味着人为地降低老师应尽的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