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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小果冻 2022/4/17 文件大小:2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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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出租方无过错-承租方是否有权提前解除合同
出租方无过错,承租方是否有权提前解除合同
  【案情简述】
  2022年5月1日,被告黎某〔甲方〕与原先谭某〔乙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书?。该协议约定被告黎某将其名下的位于荣昌区广
出租方无过错-承租方是否有权提前解除合同
出租方无过错,承租方是否有权提前解除合同
  【案情简述】
  2022年5月1日,被告黎某〔甲方〕与原先谭某〔乙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书?。该协议约定被告黎某将其名下的位于荣昌区广顺街道高瓷村某社房屋出租给原先谭某居住使用,租赁期限为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5月1日。该协议还约定租金为:由乙方负责对该房屋进行维修管理,装修支付的费用冲抵年的房屋租金;第二年〔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租金为4000元;第三年〔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租金为5000元……2022年12月1日付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的租金9000元。2022年12月1日付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5月1日的租金10000元。协议签订当天被告就将房屋交付原告居住使用。2022年1月1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的房屋租金9000元。
  原告租赁该房屋后,因与周边居民发生矛盾而不愿在该房屋内继续居住,于2022年9月18日与案外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另外租赁了房屋用于日常居住,租赁期限为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0月1日。2022年11月7日,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准予原告解除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书?;2、被告退复原告租金7000元。
  【法院审判】
  重庆市荣昌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金钱债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二〕债务的标的不适用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本案中被告虽无违约行为,但在原告坚持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下显然无法强制原告继续居住在涉案房屋内,加之原告已经另行租赁房屋居住。
  如果本案合同继续履行,那么原告履行合同所支付的对价将远超合同履行所能获得利益,而且因合同约定无法转租,继续履行合同必将导致标的房屋空置,造成资源的闲置与浪费,因此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书?。但该协议因原告违约解除后,原告作为违约方应向被告承当违约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因此在被告应退还给原告的租金中抵扣原告应支付给被告的违约金后,法
。该判决现已生效,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意见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出租方无过错,承租方是否有权提前解除合同?
  第一种意见认为,作为出租方的被告并无违约行为存在,在此情况下,原告并不具有?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和第九十四条规定的解除合同的约定事由和法定事由,因此原告无权提前解除合同。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合同法?百一十条的规定,因原告的违约导致该合同符合不适用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的情形时,该合同已不具有继续履行的条件,原告有权解除合同,但应向被告承当违约责任并赔偿相关损失。
  【律师评析】
  成都都燕果律师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