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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营业务证明
通川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我公司(名称)四川新安消防工程WORD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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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营业务证明
通川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我公司(名称)四川新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注册地在四川省
达州市通川区朝阳西路天恒花园 G栋 B 区 14-E 号,企业所得税由达州市地方税
务第一直属税务分局负责征收管理。现在贵局辖区设立的建筑安装
项目,属于本公司自营业务,其主体工程没有外包,该项目收入和成本费用支
出全部纳入公司统一核算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特此证明。
证明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盖章)
年月日
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盖章)
2016 年月日
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盖章)
年月日
注:本证明一式三份,依次盖章,证明人、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项目所
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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