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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2013.ppt

上传人:yzhluyin1 2014/11/13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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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2013.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合同法
第一节概述
一、《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合同法》。
、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不适用《合同法》的调整。
二、合同的分类: (如赠与合同)与双务合同(如买卖合同)
双务合同中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风险负担的问题,而单务合
同则不存在这些问题。

(1)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如赠与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
(2)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须实际交付标的物或者有其他现实给付行为才能成立的合同,如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第二节合同订立
一、合同的订立程序: 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撤回、撤销和失效 (1)要约的生效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要约的撤回 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1)承诺期限的起算 ①要约以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 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②要约以电话、传真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2)承诺的迟延与迟到 ①承诺的迟延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为迟延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 以外,迟延承诺应视为新要约。 ②承诺的迟到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 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到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迟到承诺为有效承诺。
(1)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 (2)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 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二、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1)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这是大部分合同成立的时间标准。 (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如双方当 事人未同时在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则以当事人中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合同的成立时间。 (2000年案例分析题、2001年案例分析题) (1)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 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1)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这是大部分合同成立的地点标准。 (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 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3)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如双方当事人未在同一地点签字或者盖章的,则以当事人中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 (4)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约定的签 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三、免责条款: ,对于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的免责条款,尤其是事后订立的免责条款,
法律原则上不加干涉。但是,如果事先约定的免责条款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则法律规定其为无效。
《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