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合同法
第一节概述
一、《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合同法》。
、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不适用《合同法》的调整。
二、合同的分类:(如赠与合同)与双务合同(如买卖合同)
双务合同中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风险负担的问题,而单务合
同则不存在这些问题。
(1)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如赠与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
(2)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须实际交付标的物或者有其他现实给付行为才能成立的合同,如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第二节合同订立
一、合同的订立程序: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撤回、撤销和失效(1)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2)要约的撤回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1)承诺期限的起算①要约以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②要约以电话、传真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2)承诺的迟延与迟到①承诺的迟延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为迟延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迟延承诺应视为新要约。②承诺的迟到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到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迟到承诺为有效承诺。
(1)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2)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二、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1)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这是大部分合同成立的时间标准。(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如双方当事人未同时在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则以当事人中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合同的成立时间。(2000年案例分析题、2001年案例分析题)(1)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2)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1)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这是大部分合同成立的地点标准。(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3)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如双方当事人未在同一地点签字或者盖章的,则以当事人中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4)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三、免责条款:,对于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的免责条款,尤其是事后订立的免责条款,
法律原则上不加干涉。但是,如果事先约定的免责条款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则法律规定其为无效。
《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