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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
第十四条 物业效劳本钱或者物业效劳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局部:
(一)物业管理区域管理效劳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证的,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计收。业主自有产权的车位、车库物业效劳费按车位、车库数量计收。
第十七条 物业买受人应当在建立单位交付物业后按时交纳物业效劳费用,逾期不交纳的,由物业效劳企业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运用人约定由物业运用人交纳物业效劳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产权或租赁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运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效劳费用。
第十八条 物业效劳收费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效劳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效劳资金的收支状况。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依法设立的专业机构对物业效劳资金的收支状况进展审计。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物业效劳企业公布的物业效劳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效劳资金的收支状况提出异议时,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刚好答复。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效劳费由建立单位遵照该物业区域同类物业的标准全额交纳。
其次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数字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效劳企业承受托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托付单位收取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或水电周转金。
其次十一条 业主(物业运用人)对物业进展室内装修,应当按有关规定,与物业效劳企业签订住宅室内装修管理效劳协议,明确装修期间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等。
物业效劳企业可向业主(物业运用人)或装修企业收取装修保证押金。装修保证押金用于修复装修期间损坏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担当违约责任,装修未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造成损坏或自行修复了损坏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且无违约责任的,经双方验收认可后,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在5日内全额退还装修保证押金。装修保证押金收取标准按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业主(物业运用人)装修产生的垃圾、余泥渣土可自行支配清理,也可托付物业效劳企业支配清理。物业效劳企业不得以统一管理为由强制供应清理效劳。
业主(物业运用人)托付物业效劳企业清理装修垃圾、余泥渣土的,清运费收取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产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确定。
对装修人员出入实行持证管理的,证件押金(或工本费)收取标准按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除上述费用外,物业效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