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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199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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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199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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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1993).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统一会计核算标准,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企业。
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向国内有关部门编报财务报告。
第三条、制定企业会计制度应当遵循本准则。
第四条、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企业本身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
第六条、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年度、季度和月份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七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企业,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编制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境外企业向国内有关部门编报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第八条、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九条、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可以同时使用某种外国文字。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十条、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十一条、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满足有关各方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
第十二条、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三条、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及其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在财务报告中说明。
第十四条、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
第十五条、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第十六条、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第十七条、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
第十八条、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原则的要求,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
第十九条、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物价变动时,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调整其账面价值。
第二十条、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仅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与几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第二十一条、财务报告应当全面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于重要的经济业务,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章资产
第二十二条、资产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资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二十四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二十五条、现金及各种存款按照实际收入和支出数记账。
第二十六条、短期投资是指各种能够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
有价证券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账。
当期的有价证券收益,以及有价证券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与账面成本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短期投资应当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