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30
文档名称:

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docx

格式:docx   大小:41KB   页数:30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X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docx

上传人:zongzong 2022/4/18 文件大小:41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保障社会公共平安,加强燃气管理,标准燃气生产、经营和运用行为,维护燃气生产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 (四)有管理制度和质量限制体系,并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平安经营效劳责任书》;

(五)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

(六)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具有相应资质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

(七)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队伍及装备;

(八)新型气体燃料应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检测、试运行合格的证明。

第十一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县(市)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看法,并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瓶装燃气供给站(点)、燃气气化站和混气站、燃气车辆加气站,应当由具备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企业经营,并取得燃气供给许可证。

取得燃气供给许可证,应当具备本条例第十条其次款第(一)、(二)、(三)(四)(六)项规定的条件。其中瓶装燃气供给站(点)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瓶装燃气供给站(点)的设置符合燃气开展规划的布点要求,总存瓶容积不得大于30立方米,房屋到达二级以上耐火等级,防火、防爆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总存瓶容积1立方米以下的瓶装燃气供给点,站内面积不得小于20平方米,其中瓶库房面积不得小于10平方米;设置时其四周30米范围内不得有危急化学品经营店铺、配变电房、烧焊工场等火灾危急场所及医院、商场、消遣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50米范围内不得有学校、幼儿园和重要公共建筑;有相互毗邻并采纳防火墙有效分别的管理房和瓶库房;











(三)总存瓶容积1立方米以上,30立方米以下的瓶装燃气供给站,站内总面积不得小于80平方米;设置时其四周60米范围内不得有危急化学品经营店铺、配变电房、烧焊工场等火灾危急场所及医院、商场、消遣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101米范围内不得有学校、幼儿园和重要公共建筑。

第十三条 申请燃气供给许可证,由申请人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县(市)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将审批状况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除管道煤气生产、经营企业外的燃气企业须要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90日向发证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落实有关用户接着用气的相关措施,并到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燃气企业须要分立、合并的,应当提前30日向发证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办理许可证,并到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承包、租赁燃气企业,已具备许可证的,应当提前30日向发证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无许可证的,应当遵照规定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

燃气企业变更经营场所、名称的,应当提前30日向发证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到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