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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借条的注意事项是什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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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借条的注意事项是什么.docx

上传人:玥玥 2022/4/18 文件大小:1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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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写借条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一、偷龙转凤
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一些别有用心的债务人和粗心的债权人之间。如张某借现金给李某, 李某在收到现金后向张某出具此前已经起草并写有李某姓名的借条 ( 该借条是李某让第三人书写并签署借条作废,由李某重新出具借条“李某借到张某 1000 元,现还欠款 300 元”。此时,问题再次出现, 300 元是已经归还了的款项还是目前尚欠的款项,歧义仍然存在。
五、无约定还款时间的借款, 可在二十年内的任何时候向债务人
主张权利,一旦主张权利,便即使起算两年的诉讼时效。
有些人认为,如果即使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时间, 只要拖延超过两年不还,债权人亦无向其主张权利或无证据证明曾向其主张权利, 就一定可以不还 ; 也有对“无约定还款时间的借款不适用两年的诉讼时效”规定略知一二的人认为,只要是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就一定无条件适用二十年的保护时效。 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 上面的两种
认识都是不全面的。
如 20xx 年 1 月 1 日,张某借钱给李某,李某于同日出具没有约定还款时间的借条。 20xx 年 6 月 6 日,张某去函向李某主张还款,因李某认为已经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未果。之后,张某得知无约定
还款时间不适用两年时效的法律规定,便于 20xx 年起诉至法院。
在上述案例中,涉及两个阶段的诉讼时效的问题。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
十一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
按约定处理 ; 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
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
四款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
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 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
间”和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 “诉讼时效是从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
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 “诉讼时
效因提起诉讼、 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
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
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一旦 20xx 年 6 月 6 日张某去函向李某主张
权利时,就不再适用二十年的保护时效了, 而是从主张权利之日起开
始计算两年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截止至 20xx 年 6 月 5 日,当 20xx
年张某起诉至法院时, 因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而丧失胜
诉权。当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
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