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北京市实施《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你哭着,周围的人笑着;你逝去的时候,你笑着,而周围的人在哭!喜欢某些人需要一小时,爱上某些人只需要一天,而忘记一个人得用一生北京市实施《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细则
北京市实施《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细则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北京市公安局等
北京市实施《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细则
北京市实施《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细则
【文号】京商秩字[2007]12号
【颁布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
【颁布日期】2007-03-16
【生效日期】2007-05-01
【法律层级】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为规范零售商的促销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和工商总局颁布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2006年第18号令)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零售商在本市范围内开展各种形式的促销行为适用本细则。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有特殊规定的行业促销行为从其规定。
本细则所称零售商是指依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直接面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
本细则所称促销行为是指零售商为吸引消费者、扩大销售而开展的营销活动。
第三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不得侵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提倡零售商开展明折明扣等能够让消费者得到实惠的促销活动。
本市鼓励行业协会建立商业零售企业信用档案,引导零售商积极探索形式多样的依法、诚信、文明、安全的促销方式。
第五条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应当明示,其内容要真实、合法、清晰、明白,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或店堂内等显著位置,明示促销活动的内容。凡以折扣方式促销商品的,应当直接标明各类商品品种的折扣率;凡有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的,不得宣称“全场促销”;凡标示的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不得宣称市场最低价。
(二)明示内容应当包括:
促销活动的主题和起止日期。
促销活动涉及的主要方式和具体规则。含有限制性条件,以及附加条件等内容的,其文字、图片应当醒目明确。
参加促销活动的商品类别及营业场所的楼层或卖场。
凡有不参加促销活动的例外(特例)商品,应当在其柜台或商品货架明显位置标明。
(三)促销活动明示的格式条款,不得含有让消费者承担应当由零售商承担的义务;不得不合理地减免或免除零售商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得增加消费者的义务;不得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不得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请求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等法定权利。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拒绝消费者的咨询或做出任意解释。
(四)促销活动期限内,其明示的内容不得随意变更或终止,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变更和终止除外。
(五)不得虚构清仓、拆迁、停业、歇业、转行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市或区县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