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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办法.docx

上传人:杏杏铺 2022/4/18 文件大小:3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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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办法
  《沈阳市紧要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方法》(以下简称《方法》)将于5月1日起正式公布施行,企业屡次制假售假、排污紧要超标等将被列入紧要失信企业黑名单,将受到10种方式。










  第九条 市和区、县(市)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在办理行政许可、选购招标、评先评优、信贷支持、资质等级评定、支配和拨付有关补贴资金等工作时,应当依法查询失信企业数据库,并遵照各自职能分工对紧要失信企业采纳以下惩戒措施:
  (一)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
  (二)撤销相关荣誉称号,取消参与评先评优资格;
  (三)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工程,取消享受财政补贴资格;
  (四)在办理资质评定、申报、验证、年检中,依法予以严格限制或者取消有关申请资格;
  (五)限制新增工程审批和核准、用地审批等;
  (六)限制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对外担保,制止参股设立银行、证券、保险、信用担保、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
  (七)鼓舞银行机构遵照贷款风险本钱差异定价的原那么,提高贷款利率或者拒绝贷款,鼓舞保险经营机构提高保费标准;
  (八)依法限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再担当其他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假设干规定》,对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高消费行为予以限制;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第十条 紧要失信企业信用记录期限为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五年。遵照谁认定谁负责的原那么进展管理,直至被列入失信事由消逝或者履行解除程序。










  第十一条 紧要失信企业名单应当通过信用沈阳网站或者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公布。
  紧要失信企业名单的公布,应当客观、精确、公正,保证所公布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
  第十二条 企业对紧要失信行为认定或者惩戒确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认定或者确定的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申请异议处理。
  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应当自受理异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异议处理确定,并将处理结果回复申请人。
  第十三条 企业能主动订正紧要失信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紧要失信企业名单中解除:
  (一)企业已履行义务,修复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企业对失信行为作出实质性改正,信用意识明显增加,失信风险显著降低的;
  (三)具有其他应当解除因素的情形。
  第十四条 企业从紧要失信名单上解除的相关程序:
  (一)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原信息供应单位审核,市开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核准后予以解除;
  (二)原信息供应单位提出书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