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浅析《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项下委托人与商业银行之间的信托法律关系
长期以来,处于维护金融秩序的考虑,我国不允许企业间进行借贷,企业间以借贷为内容的合同也曾被认定为无效。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浅析《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项下委托人与商业银行之间的信托法律关系
长期以来,处于维护金融秩序的考虑,我国不允许企业间进行借贷,企业间以借贷为内容的合同也曾被认定为无效。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并收回的贷款的操作方式应运而生,拓宽了企业融资途径的同时,也为商业银行提供了中间业务收入来源。近年来,随着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对企业间借贷行为的态度虽有所转变,禁止企业间借贷的政策随之有所松动,但贷款用途严格限定于“生产、经营需要”及款项来源强制要求的规定,严格控制着企业融资的渠道。此种情况下,委托贷款制度凭借其诸多优越性,仍广受市场主体的青睐。然而,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快速增长,使得原本属纯表外业务的委托贷款,在实践中往往成为许多银行衍变业务的最佳通道(如部分银行信贷额度不足时、通过委贷等表外贷款满足表内贷款需求、银行同时提供抽屉协议进行担保等)导致表外风险向表内传染,随之更多问题和风险隐患逐步暴露。
2018年1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并实施《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简称“委贷新规”),委托贷款基本结束长期以来“权责不清”“操作各异”的态势,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商业银行违规操作而形成的风险。但对于委托贷款中委托人与商业银行之间法律关系的争议,却并未因委贷新规的颁布尘埃落定。本文将基于争议现状,结合委贷新规的规定,对委托贷款中委托人与商业银行之间的信托法律关系予以分析。
一、委托人与商业银行间法律关系的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委托贷款中委托人与商业银行之间直接呈现委托代理关系。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普遍在委托贷款纠纷中以此为据,认定委托贷款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既有的法院判决中可以看出,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大多依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之规定,将委托贷款中委托人与受托银行之间的关系解释为委托代理关系,并据此认定委托人有权直接对借款人、担保人行使包括债权、担保物权在内的各项权利。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委托贷款中委托人与商业银行之间系信托法律关系。商业银行在委托贷款业务操作中对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及利率等要素均机械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执行贷款发放、监督使用和协助收回职责,无任何意思表示的空间和可能性,不符合委托代理的法律特征。信托法律关系中基础的信义关系要求受托人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而管理处分标的财产,并履行积极管理和处分的行动义务。委托贷款中委托人与商业银行之间更趋近于信托法律关系。
二、适用信托法律关系对委托人与商业银行权责界限划分的论证
基于委托这一基础关系,可以进行不同的权利义务结构安排。信义关系即由委托关系衍生而来,将财产权利的独立性作为核心要义。基于此,结合委贷新规对委托贷款业务的规范化调整,为委托人与商业银行间适用信托法律关系提供了解释路径。
(一)委托人与商业银行间信托关系的成立
委托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