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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的认定与量刑.doc

上传人:小sjj 2022/4/18 文件大小:4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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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非法集资的认定与量刑
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有关司法解释曾列出四种非法占有情形:携带集资款逃跑的;挥霍集资款,
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非法集资的认定与量刑
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有关司法解释曾列出四种非法占有情形:携带集资款逃跑的;挥霍集资款,
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除此之外,我们认为,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认定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目的:
没有实体经营项目或计划,以支付高额利息“回扣”介绍费等方式非法集资,致使集资款大量流失、无法返还的;
虽有实体经营项目或计划,但明知无盈利可能,仍以此为幌子非法集资,并造成集资款大量流、无法返还的;
无实际经营能力,擅自将集资款用于高风险经营活动,造成重大损失,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仍随意支解、处分集资款,致使集资款大量流失、
无法返还的;
严重资不抵债情况下非法集资,将集资款用于还债,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转移、隐匿集资款的等。
非法集资性质的认定
“非法集资”是集资诈骗罪与其他诈骗罪相区别的本质特征,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曾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法
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这里,
“非法”解释得较为明确,即“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但“集资”解释为“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似乎不够到位,未能进一步阐明“集资”的质的规定性。集资之所以不同于资金的简单集中,就在于它是一种资本运作过程,是通过一定的形式将社会闲散资金集中并使其上升为生产、经营资本的过程。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本质上不外乎两种,一种是股权式集资,一种是债权式集资。只要其行为具有这两种形式的集资属性之一,即可以定为集资行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即为“非法集资”。
集资诈骗罪数额的认定
诈骗犯罪通常会涉及三种不同的数额,一是诈骗犯罪行为所指向的数额,二是受害人由于受骗而实际损失的数额,三是行为人实际占有的数额。同时,诈骗罪又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因此,行为特征上同时表现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对集资诈骗罪,当被害人的损失数与行为人的占有数不一致时,应当优先以行为
人的占有数为定罪、量刑依据,两种结果之间的差额可以作为量刑时的酌定情节参考;在未遂情况下,如果有损失数,应当以损失数为依据,没有损失数时,可以以行为指向的数额为依据。
刑事辩护是一个艰苦的工作,往往涉及到艰难的***工作,然后根据***的结果,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要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仅仅需要娴熟的掌握我国对于该种犯罪的法律规定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知道刑事法律关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规定;还需要缜密的思维能力,把握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案情,再把实际案情与国家法律的规定相互结合,尽量找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与刑法规定之间存在的本质上的不同之处,以达到避免司法机关据此对犯罪嫌疑人定罪的目的。如果犯罪嫌疑人确实已经无任何疑义地构成了某种犯罪,那么律师的职责就转化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