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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商法与经济法.docx

上传人:凹凸漫 2022/4/18 文件大小:1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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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商法与经济法
市场经济既是民法、商法、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社会经济基础,同时又是民法、商法、经济法共同作用的领域。市场经济的法律属性可以概括为:市场经济是平等经济,市场进入平等或竞争机会平等。市场经济是人权经济,强调权利本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商法与经济法
市场经济既是民法、商法、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社会经济基础,同时又是民法、商法、经济法共同作用的领域。市场经济的法律属性可以概括为:市场经济是平等经济,市场进入平等或竞争机会平等。市场经济是人权经济,强调权利本位,尊重个人财产。市场经济是自由经济,经济交往主要靠契约来完成。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民主经济,赋予市场主体充分的权利和自由,极大地调动了场主体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动性。市场经济是民主经济与法制经济的统一,尊重市场主体的权利,具有平等、人权、自由这三大特征。
  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它确立了市场的主体资格,民法的基本理念和原则指导市场经济的运转。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民法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是民法赖以产生和存在的基础。但是要克服市场的盲目性和垄断性,就必须把国家权力引入私人经济领域,运用国家之手对经济的运行加以宏观调控和适度干预。国家公权力和私人经济的接轨就产生了经济法等一系列社会立法。经济法的作用填补了民法在调整市场经济秩序留下的法律空白。现代市场经济的法律机制就是以民商法作为调节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法,保障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的有效发挥;用经济法把国家权力引入私人经济领域,对经济的整体运行加以调控和引导,最大限度消除市场缺陷引发的市场失灵。
  我国的经济法体系分为两个亚体系,一是宏观调控法律体系,以财政、税收、金融、计划、价格、固定资产投资等为主要内容,其根本任务就是保持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二是市场规则法律体系,以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主要内容,其目的是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防止市场失灵。
  在当今社会市场经济条件下,民商法与经济法是相辅相成,互不可分的。民法通过对人格的保护率先确立了市场参加者的主体资格,民商法通过对私权的保护为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但是民法对进入垄断资本主义后的市场经济的调节存在很大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民法抽象的平等不能解决现实中事实上不平等所带来的社会矛盾,民法的自由和自治可能引起经济在微观上的盲目和宏观上的不稳定,民法的任意性规范难以应付非正常的市场现象,市场机制的固有缺陷和市场失灵导致民法的规范功能受到限制。市场经济关系主要是依靠民商法来调整,但是其正常发展则必须由经济法来保障。经济法的作用就是要为民商法调整经济关系扫清障碍,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并进行宏观调控,将市场经济还原到民商法可以自由、有效发挥作用的状态。所以说经济法是民商法调整市场经济关系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
  首先,经济法能够以全局观念对社会经济关系进行综合系统调整,并实现"微观规制";与"宏观调控";两种手段的结合。
  在微观规制方面,市场规制法运用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责任法等法律干预私人经济,保护市场中的弱者,降低社会交易成本。在宏观调控方面,运用财政法、金融法、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