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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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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的补充通知
 农办经〔2018〕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根据《农业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1 / 7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的补充通知
 农办经〔2018〕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根据《农业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水利部国家林业局 教育部 文化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体育总局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7〕11号)要求,为切实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充分利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 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报表的指标说明
、总表、汇总表中的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工矿仓储用地、商服用地、农村宅基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和水利设施用地、未利用地,以及其他农用地、其他建设用地等指标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的相关指标名称相同,指标解释与其一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所有权有争议、协商不成的土地,按照土地调整划定的工作范围填报,并在备注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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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建设用地”指标,填报除工矿仓储用地、商服用地、农村宅基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和水利设施用地之外的其他建设用地。
如果村庄内部工矿仓储用地、商服用地、农村宅基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和水利设施用地等无法在自然资源部门获取数据,可在“其他建设用地”中填列。
、总表、汇总表中的“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养殖水面”指标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没有,分别对应其“沟渠”和“坑塘水面”指标。
二、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报表的格式调整
-1(农用地)(农清明细18-1)中,将“待界定农用地”调整到附报中。调整后的报表格式见附件1、附件3。
-2(建设用地)(农清明细18-2)中,将“其他经营性建设用地”“其他非经营性建设用地”合并成“其他建设用地”,并将“待界定建设用地”调整到附报中。调整后的报表格式见附件2、附件3。
3.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明细表-3(未利用地、林木) (农清明细18-3)中,将表头改为“(未利用地、附报)”;表内各指标进行调整,按照未利用地小计、附报两类填报。“附报”指标下设:(一)“四荒”地:填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清查核实情况;(二)待界定土地:填报农村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所有权有争议、协商不成的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清查核实情况;(三)林木:填报农村集体所有的公益林、商品林清查核实情况。调整后的报表格式见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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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清明细20)、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汇总表(农清汇总02),做相应的调整。调整后的报表格式见附件4、附件5。
三、其他需要调整的事项
1.长期投资清查登记表(农清明细07)中,将“投资形式”拆分成“股权投资”“债权投资”两列,按照类别依次填列。调整后的报表格式见附件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