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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保险.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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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保险
责任免除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Add your text here and write down your opninon thank you add your text here
个体工商户保险
责任免除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
(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五)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
(七)内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或其他渐变原因;
(八)电气设备使用过度或超压、碰线、电弧、漏电等
(九)盗窃、抢劫;
(十)盘点中发现的短少;
(十一)水箱、水管爆裂、自动喷淋失灵或破裂。
责任免除
(一)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广告牌、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物内部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身,由于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沙尘暴造成的损失;
(三)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造成其本身的损失;
(四)免赔额。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按保险标的市场估计价值自行确定。
固定资产部分的保险金额按其市场估计价值确定;
存货部分的保险金额按其市场估计价值的80%确定,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
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险费总额。
个体工商户财产保险附加险
1、附加盗窃、抢劫条款
2、附加现金盗窃、抢劫条款
3、附加金银、珠宝、首饰盗窃、抢劫条款
4、附加露天存放及简易建筑内财产条款
5、附加沙尘暴条款
6、附加水箱、水管爆裂条款
7、附加自动喷淋系统水损条款
8、附加橱窗玻璃损失保险条款
旧版
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
(一)生产经营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室内外装潢;
(二)生产经营用家具和办公设施;
(三)生产经营用机器、电器、计算机设备和营业用具以及非生产经营用但固定存放在经营地址内的被保险人自有的电器、计算机设备;
(四)原材料、辅助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和商品。
本保险合同所称附属设施是指固定装置于建筑物内部的供暖、供水、供电、卫生及管道煤气设施等。
本保险合同所称室内外装潢是指使用装饰材料对建筑主体结构内部和外部进行的装饰,装饰材料相对固定并附贴或安装于建筑物内外表面、门脸等部位
新版
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保险标的的不同
旧版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