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刑 事 诉 讼 法 学
第一章 刑事诉讼的根本原那么
本讲构造:
本讲大纲中共支配了13节的篇幅。其内容很多,也很烦杂,很多考生面对各种考试,不知如何复习。但是,各种考试尤其是司法资格考试常考的学问点是:1、侦查权、检察权、审讯权由规那么?第288条【法定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的区分,尤其是第15条第1项和酌定不起诉的区分】,刑法第13〔情节显著略微〕、87〔追诉时效〕条。
刑诉法第15条规定了以下六种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情节显著略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法定不追究情形 根据刑法告知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知或者撤回告知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该原那么,应当留意驾驭以下几点:
1、强记6种情形,尤其是:“情节显著略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根据刑法告知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知或者撤回告知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推断情节显著略微的标记:一是题干中明确给明“显著〞;二是题干中没有明确给明,当且仅当以下两种状况认为是“显著略微〞,即损害案中的“略微伤〞和我国刑法中以数额为定罪标准的没有到达“法定的定罪数额〞。
2、具备?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在各个不同程序阶段的处理方式。其实关于各个不同阶段的处理方式,是和各个不同程序阶段的任务相适应的。具体的处理方式是:在立案阶段,不立案〔公安、检察院〕,或者不予受理〔法院〕;在侦查阶段,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确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作出法定不起诉的确定;在审讯阶段,对于上述第一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无罪,对于其余五种情形一般应裁定终止审理,但是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可以确认已经死亡的被告人无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还被告人以清白。
3、“根据刑法告知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知或者撤回告知的〞这种状况,有很多初学者将其错误地理解为全部自诉案件。其实,刑诉法第15条规定的这种情形,只是三种自诉案件中的一种。这种情形只包括5个罪:羞辱罪〔严峻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诽谤罪〔严峻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预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侵占罪。其他两类自诉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略微刑事案件和公诉转自诉的案件,那么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6种情形。
4、留意?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6种情形中的第1种情形即“情节显著略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那么?第262条和263条的区分。有很多初学者尤其是参与司法资格考试的学员简洁把这两种情形搞混淆,以致于出现答题错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那么?第262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
觉察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觉察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假设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确定,通知公安机关马上释放。〞第263条规定:“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觉察具有本规那么第262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6种情形中的第1种情形即“情节显著略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那么?第262条和263条的区分主要有二:
第一,规定的情形不同。刑诉法第15条的第1种情形是“有违法行为,只是情节显著略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那么?第262条和263条所规定的状况是:犯罪嫌疑人,根本就没有违法行为,更谈不上犯罪行为,或者犯罪事实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
第二,处理方式不同。刑诉法第15条的第1种情形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作出不起诉的确定;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那么?第262条和263条所规定的情形,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退回侦查部门〔公安机关,假设是自侦案件应退回本院侦查部门〕。
5、防止干扰。要留意检察院侦查部门办理自侦案件时,在侦查阶段觉察6种情形之一时的处理。有很多学员将这种状况认为是,应当作出不起诉确定。这是错误的。因为,这时案件虽然在检察院,但是照旧在侦查阶段,所以应当撤销案件。
【例4】【2021年多项选择66题】关于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以下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被害人乙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