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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平安条例》6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照实记录运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运用日期等。记录保存期、省道等重要交通干线沿线的农产品生产区域;
(五)污水浇灌的农产品生产区域;
(六)其他须要监测的区域。
第十一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划分农产品产地质量平安级别和平安生产区域,提出特定农产品制止生产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因划定特定农产品制止生产区给农产品生产者造成损失的,由造成污染的责任者依法予以赔偿;责任无法确定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赐予适当补偿。
特定农产品制止生产区须要调整的,遵照第一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特定农产品制止生产区设置标记牌,标明制止生产区的地点、范围、面积、期限和制止生产的农产品种类等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损毁标记牌。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环保、国土、水利等部门开展特定农产品制止生产区治理和修复工作。
第十四条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妥当收集、处置农用薄膜、农药包装物等农业投入品废弃物,对规模化生产中产生的废水废物刚好清运或者无害化处理。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遵照有关规定刚好回收农药包装物等废弃物。
第三章 农业投入品经营
第十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国家制止和限制运用的农业投入品书目等相关信息。
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农产品生产和产地环境状况,提出本行政区域制止和限制运用的农业投入品书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六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业投入品质量监测制度,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平安的农业投入品进展监视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销售的农业投入品有关信息录入农业投入品监视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农业投入品的可追溯管理。
第十七条 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应当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供应其经营的农业投入品有关信息,向购置者供应产品说明和平安运用指导,不得销售国家和本行政区域制止运用的农业投入品。
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应当建立购销台账,照实记载农业投入品登记、生产、来源和销售等信息,制止伪造购销台账。购销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八条 农业投入品市场开办者应当对入场经营者进展资格审核,建立入场经营者信息档案,签订农业投入品质量平安管理责任协议;定期对入场经营者进展检查,发觉其销售国家和本行政区域制止运用的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刚好要求其停顿销售并马上报告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鼓舞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实行连锁经营,采纳标准化统一管理模式。
第十九条 农药经营依法实行许可制度。
剧毒、高毒等限制运用的农药实行定点经营制度,详细方法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农产品生产
其次十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农产品质量平安技术的探究、推广和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鼓舞和支持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农产品生产者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和农产品地理标记登记。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产品质量平安标准和保障农产品质量平安的生产技术标准、操作规程。
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平安技术推广效劳体系,推广普及先进、适用、平安的农产品生产技术和质量平安管理方式。
其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