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长沙租房合同
一、本合同适用于本市市区、郊县城镇〔包括张镇〕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除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和租赁给本单位职工居住的系统公房外的其他全部房屋的租赁。
二、本合同所称的房屋租赁是
转租的约定
7-1、除甲、乙双方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另有约定的外,乙方在租赁期限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方可将承租的该房屋局部或全部转租给他人。但同一间房屋,乙方不得局部或以铺位转租给他人,或同时转租给二个以上的承租人居住。
7-2、乙方转租该房屋,订立的转租合同应符合以下规:
〔1〕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本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
〔2〕转租期间,乙方除可享有并担当转租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外,还应接着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3〕转租期间,本合同发生变更、解除或终止时,转租合同也应随之相应变更、解除或终止。
7-3、乙方转租该房屋,订立的转租合同应经本合同甲方签署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后,方可生效。
7-4、乙方转租该房屋,甲方可从转租租金中获得收益,详细收益比例由甲、乙以方另订书面协议商定。
变更和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8-1、在租赁期限内,非以下状况之一的,不得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1〕甲方或乙方因有特别缘由,经双方协商相同,同意甲方提前收回或乙方提前退交局部或者全部该房屋的;
〔2〕因出现非甲方能及的状况,使该房屋设施的正常运行、或水、或电、或煤等正常供给中断,且中断期一次超过天,乙方认为紧要影响正常运用房屋的;
〔3〕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且经甲方提出后的天内,乙方未予以订正的;
〔4〕因不行抗力因素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本合同不能接着履行的;
〔5〕在租赁期间,该房屋经市或区〔县〕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动迁,或经司法、行政机关依法限制其房地产权利的,或出现因法律、法规制止的非甲方责任的其它状况。
8-2、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一方应主动向另一方提出。因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使一方遭遇损失的,除本合同〔8-1〕第〔4〕,第〔5〕款可依法免除责任外,应由另一方负责赔偿。
乙方的违约责任
9-1、在租赁期内,乙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收回该房屋,由此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调换运用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拆变更动房屋构造,或损坏房屋,且经甲方书面通知,在限定时间内仍未订正、并修复的;
〔3〕擅自变更本合同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