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委托方:
承包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工程投资。
第二条委托方根据本合同规定填写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委托书(见附表一、二)。
第三条勘察设计费取费的依据和取费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勘察设计费的拨付办法,自合同生效后天内,委托方应向承包方给付定金。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勘察设计费,不足部分委托方应在天内一次结清(或分若干次结清)。
勘察任务的定金为勘察费的30%,设计任务的定金为估算设计费的20%。本工程的勘察费为元,估算设计费为元。
委托方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承包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四条委托方的义务:
、进度与资料的可靠性负责。
提供资料的内容、技术要求及期限见附表三。
,应负责提供以下工作和生活条件。
,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承包方参加。
。
,不得擅自修改或转让给第三方重复使用。
第五条承包方的义务:
,并承担责任。
提交勘察成果的范围、进度和质量,以及设计的阶段、进度、质量和设计文件份数,详见附表四。
,在原定任务范围内的必要修改,由承包方负责。原定任务书有重大变更而重作或修订设计时,须具有设计审批机关设计任务书批准机关的意见书,经双方协商,另订合同。
,应配合施工,进行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设计的问题,负责设计变更和修改预算,参加试车考核及工程竣工验收。对于大中型工业项目和复杂的民用工程应派现场设计代表,并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常驻代表费用由双方协商(另附协议)。
第六条违约责任:
,或未按期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损失,由承包方继续完善勘察设计任务,并视造成的损失浪费大小减收或免收勘察设计费。具体规定如下:
,承包方除免收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设计费外,还应付给委托方与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设计费相等的赔偿金。
、设计文件,每拖延一天,应向委托方缴纳勘察设计费5‰的违约金。
、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未按期提供勘察设计必需的资料或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工作返工、窝工或修改设计,委托方应按承包方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具体规定如下:
(1)因委托方责任造成勘察设计工作的重大返工或重作设计,应另行增加勘察设计费用。
(2)委托方超过合同规定的日期付费时,应偿付逾期的违约金。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按该工程勘察设计费的5‰计算。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属于一个部门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或双方不属于同一个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