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房屋租赁合同书合同编号: JMN20100322 合同双方: 甲方: 昆明金木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山区福海陆家社区高朱村金亚商业中心乙方: 住所地: 甲方将位于昆明市西山区陆家社区高朱村“金亚商业中心”的房屋商铺有偿有期租赁给乙方使用, 乙方在订立本合同前已对承租商铺的现场状况进行过实地勘察, 双方经过协商, 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约定双方共同遵守: 一、项目概况该项目位于昆明市西山区陆家社区高朱村“金亚商业中心”B幢房屋商铺。乙方已实地考察该项房屋商铺, 并确定该项房屋商铺能够满足其经营需要。甲、乙双方已共同确认合作经营该商铺的总建筑使用面积为 ㎡,其中一楼建筑使用面积为 ㎡,二楼建筑使用面积为 ㎡, 总建筑使用面积包含图纸标注的内部通道,不含该层建筑外墙体和公共使用面积。二、房屋使用期 1、玖年期,自 2010 年 06月 11 日起至 2019 年 06月 10 日止; (甲方同意乙方自 201 0年03月22日至 201 0年06月10 日经营期限, 乙方按期向甲方交纳水费、电费和管理费及垃圾清运费等); 2 、合同期满且租赁期间乙方遵守甲方管理规定无违约情形,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该商铺优先租赁权。三、商铺租金价款支付 1、乙方使用商铺总建筑使用面积为 平方米, 一楼租金为元/ ㎡/月, 二楼租金为元/ ㎡/月, 依照此价格基数分三期递增; 2、合同期限内, 不论乙方经营成败盈亏, 乙方必须按合同期限提前一个月(5月 10 日前) 向甲方支付该年商铺使用(租)金, 逾期 3 天不支付或不付清, 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收回商铺( 含内部装修), 造成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 甲方不作任何补偿。具体交费金额如下: (1 )第一期: 2010 年 06月 11 日起至 2012 年 06月 10 日, 乙方应支付给甲方每年商铺使用(租) 金总额为人民币元( 大写: 元整); (2 )第二期: 2012 年 06月 11 日起至 2015 年 06月 10 日,乙方按第一期年商铺使用(租)金总额的 5% 递增,应支付给甲方每年商铺使用(租)金为人民币元(大写: 元整); (3 )第三期: 2015 年 06月 11 日起至 2018 年 06月 10 日,乙方按第二期年商铺使用(租)金总额的 5% 递增,应支付给甲方每年商铺使用(租)金为人民币元(大写: ); (4 )第四期: 2018 年 06月 11 日起至 2019 年 06月 10 日,乙方按第三期年商铺使用(租)金总额的 5% 递增,应支付给甲方每年商铺使用(租)金为人民币元(大写: ); 四、合同履约保证金及其它费用支付: 1 、乙方向甲方支付总额 6% 的履约保证金,即合计人民币: 元( 大写: 万元整)。该保证金在本合同订立时乙方向甲方支付, 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 15 天后不计息退还给乙方,如乙方在本合同履行中违约和对甲方负有债务时,可以从中扣除实际欠款额; 2 、乙方向甲方支付元(大写: 元整)房屋商铺设施设备保证金, 该保证金在本合同订立时乙方向甲方支付, 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 15 天内验收无损不计息退还给乙方; 3、乙方在甲方的合法代理方( 昆明捷广祥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管理范围内开展经营, 乙方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