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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本期案例:关于无效劳动合同问题案例: 邹某称:其于 2012 年4月1日入职,任绘图员,月工资 4000 元,公司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2012 年6月,其申请离职,公司没有批准,经过多次交涉后,公司威胁他,他一直工作到 2012 年8月31日,该日向公司邮寄通知书,以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与公司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邹某申请劳动仲裁, 要求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2000 元、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16000 元。公司抗辩:邹某应聘时提供了虚假工作经历,邹某存在着欺诈导致公司错误录用,因此,邹某与公司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无效,劳动关系无效则公司无须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无须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庭审中,邹某确认了应聘时提供了虚假工作经历。问题: 1、公司是否需要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2000 元,为什么? 2、公司是否需要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16000 元,为什么? 3、本案,对公司有何启示? 评论提示: 亲爱的用户,请您积极参与《本周说法》栏目的评论,参与评论并被评为获奖会员,我们将给予相应奖励。请您在此页面上方登陆之后,即可看到评论框,发表您的精彩言论。法律专家点评点评答案由一、法律专家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沈斌倜律师提供 1、公司是否需要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2000 元,为什么? 我认为公司无需向邹某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3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第15条规定,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主张经济补偿金需要符合法定情形。显然,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是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 2、公司是否需要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16000 元,为什么? 我认为公司需要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劳动合同法》第 10 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内工资。邹某于 2012 年4月1日入职, 公司应当最晚在 2012 年4月30日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至 2012 年8月31日离职,公司没有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邹某向公司主张 2012 年5月1日至2012 年8月31日之间的双倍工资差额 16000 元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公司抗辩:邹某应聘时提供了虚假工作经历,邹某存在着欺诈导致公司错误录用, 因此,邹某与公司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无效,劳动关系无效则公司无须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无须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我认为该抗辩理由不成立:员工入职时的欺诈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关系无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26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只有公司能够证明邹某的欺诈行为直接导致公司产生误解而录用,双方的劳动合同才应该因欺诈被认定无效。本案中, 邹某 2012 年4月1日入职,2012 年6月申请离职,公司没有批准,经过多次交涉后,公司仍然不同意他的离职,由此可见,其虚假的工作经历并没有导致其不胜任目前的工作岗位或者对其现在的工作内容造成不利的影响。 3、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