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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fangjinyan2017001 2022/4/19 文件大小:2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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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中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doc7
按照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进展改革委、建设部〈物
业服务收费治理方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法。
第一条 本方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治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除外。
第十条 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支出构成包括以下部分:
1、治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爱护及能源费用。包含公共
水、电费用的支出,高层住宅还包含电梯电费、二次供水加压费用及加压
设备修理保养费。梯灯电费不计入成本,按实分摊。
3、清洁卫生费用;
4、绿化养护费用;
5、治安防范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治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
专项修理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一条开发建设单位或未取得物业治理资质的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物
业治理费。
第十二条纳入物业治理范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缘
故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
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已出售的物业,自交付业主之日起,物业治理企业可向业主收取全额治理 费用。
第十三条 物业治理企业向业主、使用人预收物业服务费,除业主、使用人 自愿外,最多预收三个月的费用。
第十四条 物业治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 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治理企业同意托付代收上述费用 的,可向托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十五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有关 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治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 所得收益应当要紧用于补充专项修理资金,也能够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 用。
第十六条 物业治理企业已同意托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 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十七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 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治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以外的支出。
物业治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 并每年许多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形。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 支情形提出质询时,物业治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物业治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能够 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 务资金的收支情形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 物业治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 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二十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 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 业治理企业能够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