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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设董事会、监事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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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设董事会、监事会).docx

上传人:森林书屋 2022/4/19 文件大小:4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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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设董事会、监事会).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营利性民办学校章程
( 适用于民办幼儿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文化教育培训机构 )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根据《教育法》 、《民办教育促进法》 、《营利性民办
学校监督管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学校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九条 依照《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学校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学校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学校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学校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学校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学校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五章 学校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学校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如章程第二十二条、二十六条规定董事、监事由股东指定或者委派,删除此项内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学校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学校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学校章程;
(十一)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提议可以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
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学校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作出其它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董事会决策下的校长 ( 园长)负责制,
建立校长 ( 园长)治校 ( 园)、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内部治
理结构,
第三十条 董事会成员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
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不得兼任学校监事。
第三十一条学校董事会成员为 5 人,董事长一人,其他董事
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由股东指定、委派)产生,董事任期每届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长由董事
会选举产生(或:股东为一人的,由股东 XX 在其委派董事
会成员中指定) ,对董事会负责,董事长在任期届满前,董
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二条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半数
通过。因不可抗力导致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人数的,由股东
会议选举补充。
第三十三条 学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