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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陷性黄土地基处理技术探讨地基处理技术.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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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陷性黄土地基处理技术探讨地基处理技术.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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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湿陷性黄土地基处理技术探讨地基处理技术》
摘要:discussion on Collapsible loess foundation treatment technologyZheng Ai-wu (Architecture
and 处理措施。湿陷变形是当地基的压缩变形还未稳定或稳定后,建筑物
的荷载未改变,由于建筑物的地基受水侵蚀引起的,这种变形常常是局部或突然发生的,很不
均匀,尤其是受水侵蚀初期,往往在 1〜2天内就可能产生20〜30cm的变形量,这种量大、
速率快而又不均匀的变形往往使建筑物发生严重变形甚至破坏,危害也比较严重。而湿陷的出
现完全取决于受水浸湿的机率。有的建筑物在施工期间即产生湿陷事故,而有的则在几年甚至
几十年后才出现事故。 湿陷性黄土地基处理的目的:一是消除其全部湿陷量,使处理后
的地基变为非湿陷性黄土地基,或采用深基础、桩基础穿透全部湿陷性黄土层,使上部荷载通
过深基、桩基等转移至压缩性低的非湿陷性土(岩)层上,防止建筑物地基产生湿陷;二是消
除地基的部分湿陷量,减小拟处理地基的总湿陷量,控制下部未处理湿陷性黄土层的剩余湿陷
量不大于规定的数值。 基于甲类建筑的重要性,规范规定不允许出现任何破坏性变形,
同时也不允许因变形而影响正常使用,所以对这类建筑地基处理要求比较严格,要求消除地基
的全部湿陷量。乙类和丙类工程设计的面比较广,只要求消除其地基的部分湿陷量,然后根据
地基处理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结构措施和防水措施,以弥补地基处理的不足,保保障其主体
结构的整体稳定和安全。 3. 湿陷性黄土地基处理厚度的确定 湿陷性黄土地基的处理
厚度,根据其变形范围,可分为处理湿陷变形范围内的全部湿陷性黄土层和处理湿陷变形范围
内的部分湿陷性黄土层两种。前者在于消除建筑物地基的全部湿陷量;后者在于消除建筑物地
基的部分湿陷量。 消除建筑物地基全部湿陷量的处理厚度。试验研究结果表明,对
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地基,消除其全部湿陷量的处理厚度,应将基础底面以下附加应力与上覆土
的饱和自重压力之和大于或等于湿陷起始压力的所有土层进行处理:即Pzi + Pczi & Pshi
(1) 式中Pzi ——地基处理后下卧层顶面的附加压力(KPa) ; Pczi ——地基处理后下卧 层顶面的土自重压力(KPa) ; Pshi ——地基处理后下卧层顶面土的湿陷起始压力(KPa)。 当湿陷起始压力资料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消除地基全部湿陷量的处理厚度,可按受压层深度
的下线确定,处理至附加压力等于土自重压力 20% (即 Pz= Pcz )的土层深度至。
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建筑物地基浸水时,外荷湿陷与自重湿陷往往同时产生,处理基础底
面下部分湿陷性黄土层,只能减小地基的湿陷量,欲消除建筑物地基的全部湿陷量,应处理基
础底面以下的全部湿陷性黄土层。 消除建筑物地基部分湿陷量的处理厚度。调查资
料表明,当地基处理后的剩余湿陷量大于22cm 时,建筑物在使用期间,地基受水浸湿均产生
严重或较严重的湿陷事故;当地基处理后的剩余湿陷量介于22〜13cm时,建筑物在正常使
用期间,地基受水浸湿均产生轻微湿陷事故,见表1. 根据上述调查资料的工程实例认为,
对乙类建筑,要求消除其地基部分湿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