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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中国最低工资标准更新— xx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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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表示,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
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
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 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 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口规划行政部门应当依据人口与经 济、社会发展需要制订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
批准,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调控人口总量、 提高人口素质、 优化人口结构、加强生殖保健、保障经费投入、落实计划生育奖励和 社会保障等措施,以及有关部门、单位、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综 合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的职责。第十一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 部门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本辖区内负责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 实施方案。其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与人口有关 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时,应当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并征求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落 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管理职责。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口 和计划生育综合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 制,通过村民和居民自治规范,依法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人口和计 划生育工作。单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责任制。
第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和计 划生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十六条有关行政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经常性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指导工作, 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
第十七条 计划生育科学研究、宣传教育、药具管理和技术服务等 机构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宣传教育、避孕药具供应、 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工作。
第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 当建立人口信息资源共享制度。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安、工商、税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民政、教育、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应当
互相提供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面的数据和信息。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应当按照规定填报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报表。 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 据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汇总并逐级上报。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九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 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二十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 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前款夫妻在子女出生前到夫妻一方户籍地或者女方现居住地村民 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进行生育登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 及时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有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