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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txt

上传人:yuzonghong1 2014/11/13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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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tx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时间:2009-03-18 15:27 来源: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责任编辑:欣然核心提示: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从事中央储备肉(以下简称“储备肉”)的管理、监督、储存、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条商务部委托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华商中心")负责储备肉的日常管理和具体操作。
第四条商务部委托商务部屠宰技术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负责储备肉公证检验。
第三章资质管理
第五条承担储备肉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需具备储备肉承储资质。
第六条承储资质申报方式。地方企业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中央企业直接向商务部申请。
第七条凡符合《办法》第十三条及《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基地场资质条件》(SB/T10384)(以下简称《基地场资质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储备肉活畜储备承储资质。申请活畜储备资质的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合法经营资质文件,包括法人营业执照、动物防疫合格证;
(二)注册资金和参股证明复印件;
(三)活畜养殖规模和存栏结构;
(四)场区布局平面图;
(五)企业内部质量管理文件,包括兽医防疫管理规定及饲养管理规定等;
(六)养殖场10分钟以内的视频材料,内容包括场区全貌、畜舍(妊娠舍、产房、种畜舍、保育舍、育肥舍)内景和外景、进出场和生产区通道及消毒设施、兽医室、药房、种畜隔离区、死畜处理设施、粪便处理设施等。
第八条凡符合《办法》第十三条及《国家储备冻肉储存冷库资质条件》(SB/T10408—2007,以下简称《冷库资质条件》)要求的企业,可申请储备肉冻肉储备承储资质,申请冻肉储备资质的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合法经营资质文件,包括法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
(二)注册资金和参股证明复印件;
(三)库区布局平面图;
(四)建设时间和使用年限,日常存储品种结构;
(五)企业内部质量管理文件;
(六)储存冻牛羊肉的清真冷库需提供清真冷库证明。
第九条企业有多个养殖场或冷库的,每个养殖场或冷库应单独申报承储资质。
第十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所在地的申请企业进行承储资质初审;中央企业对其下属的申请企业进行初审。初审包括申请材料审核和现场审查。
第十一条初审合格的企业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推荐。
第十二条商务部建立储备肉承储资质鉴定专家库。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熟悉党和国家的有关肉类产业政策;
(二)从事肉类产、加、存、销、研及相关工作,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四)公证诚信,负责务实;
(五)年龄在60周岁以下。
专家通过本人申请、单位推荐和部门邀请等方式产生。
第十三条商务部组织召开储备肉承储资质专家鉴定会,鉴定人员从专家库中随机选取。
第十四条鉴定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和视频材料实行鉴定打分制。活畜储备资质鉴定的重点是:企业规模(基础母畜数量、活畜常年存栏量和育肥畜数量)、生产和消毒设施、兽医室和药房、病畜隔离室、死畜处理设施、粪便处理设施等内容。必要时,商务部组织专家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审定。
第十五条鉴审结论分为合格(A级、B级)、不合格。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