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4
文档名称:

重庆市经纪人条例.txt

格式:txt   页数:4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TXT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重庆市经纪人条例.txt

上传人:yuzonghong1 2014/11/13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重庆市经纪人条例.tx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重庆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19940402(颁布时间)
19940501(实施时间)
19980701(失效时间)
重庆市经纪人条例
(1994年4月2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199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登记管理
第三章经纪活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经纪人及其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纪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纪人是指从事为委托人提供交易信息、居间撮合交易等中介服务,并收取佣金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纪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的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经纪人依法进行的经纪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对经纪人及其经纪活动进行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登记管理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申请从事经纪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办理经纪人的变更、注销登记;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对经纪人的经纪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行为;
(三)指导经纪人协会的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批、管理、监督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公民申请登记注册为经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与其所从事的经纪活动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取得经纪人资格证书的,必须经主管机关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考核取得资格证书。
非在职人员还需持有待业、离休、退休、退职等证明;在职人员从事经纪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并提供所在单位同意的书面证明。
第九条需要取得经纪人资格证书的,应向主管机关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机关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十条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公民,可以向所在区(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也可以加入经纪组织从事经纪活动。
因犯诈骗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不足三年的,不得注册为经纪人。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经纪公司,应按《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申请设立经纪事务所或其他经纪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注册资金;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场所;
(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有三名以上取得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凡符合前两款规定的,可以向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领营业执照。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应当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具备条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可以申请多种行业的经纪活动。
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必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经纪业务。
主管机关应当在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核发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通知当事人。
第十四条经纪人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五条经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