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小城镇规划与设计
中心镇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中的各分区内,在经济、社会和空间发展中发挥中心作用的镇。
一般镇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中,中心镇以外的镇。
中心村       
住人口,常住人口应为户籍、寄住人口数之和,其发展预测宜按下式计算:
     Q=Q0(l+K)n+p
式中  Q---总人口预测数(人);
     Q0---总人口现状数(人);
      K---规划期内人口的自然增长率(%);
      P---规划期内人口的机械增长数(人);
      n---规划期限(年).
镇区人口规模应以县域城镇体系规划预测的数量为依据,结合镇区具体情况进行核定;村庄人口规模应在镇域镇村体系规划中进行预测。
镇区人口的现状统计和规划预测,应按居住状况和参与社会生活的性质进行分类。
镇区规划期内的人口分类预测,宜按下表的规定计算。
规划期内镇区人口的自然增长应按计划生育的要求进行计算,机械增长宜考虑下列因素进行预测。
    l、根据产业发展前景及土地经营情况预测劳力转移时,宜按劳力转化因素对镇域所辖地域范围的土地和劳力进行平衡,预测规划期内劳力的数量,分析镇区类型、发展水平、地方优势、建设条件和政策影响以及外来人口进入情况等因素,确定镇区的人口数量。
2、根据镇区的环境条件预测人口发展规模时,宜按环境容量因素综合分析当地的发展优势、建设条件、环境和生态状况等因素,预测镇区人口的适宜规模。
3、镇区建设项目已经落实、规划期内人口机械增长比较稳定的情况下,可按带眷情况估算人口发展规模;建设项目尚未落实的情况下,可按平均增长预测人口的发展规模。
用地分类
镇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划分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工程设施用地、绿地、水域和其他用地9大类、30小类。
规划范围应为建设用地以及因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包括规划确定的预留发展、交通设施、工程设施等用地,以及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
、公共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工程设施用地和绿地8大类用地之和。
规划的建设用地标准应包括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建设用地比例和建设用地选择三部分。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为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面积除以常住人口数量的平均数值。人口统计应与用地统计的范围相一致。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新建镇区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按表中第二级确定;当地处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的I、Ⅶ建筑气候区时,可按第三级确定;在各建筑气候区内均不得采用第一、四级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对现有的镇区进行规划时,其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在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基础上,按下表规定的幅度进行调整。第四级用地指标可用于I、Ⅶ建筑气候区的现有镇区。
建设用地比例
镇区规划中的居住、公共设施、道路广场、以及绿地中的公共绿地四类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宜符合下表的规定。
建设用地选择
1、建设用地的选择应根据区位和自然条件、占地的数量和质量、现有建筑和工程设施的拆迁和利用、交通运输条件、建设投资和经营费用、环境质量和社会效益以及具有发展余地等因索,经过技术经济比较,择优确定。
2、建设用地宜选在生产作业区附近,并应充分利用原有用地调整挖潜,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需要扩大用地规摸时,宜选择荒地、薄地,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和牧草地。
3、建设用地宜选在水源充足,水质良好,便于排水、通风和地质条件适宜的地段。
4 建设用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避开河洪、海潮、山洪、泥石流、滑坡、风灾、发震断裂等灾害影响以及生态敏感的地段;
      2、应避开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
      3、应避开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和地下采空区以及文物埋藏区。
5、在不良地质地带严禁布置居住、教育、医疗及其他公众密集活动的建设项目。因特殊需要布置本条严禁建设以外的项目时,应避免改变原有地形、地貌和自然排水体系,并应制订整治方案和防止引发地质灾害的具体措施。
6、建设用地应避免被铁路、重要公路、高压输电线路、输油管线和输气管线等所穿越。
7、位于或邻近各类保护区的镇区,宜通过规划,减少对保护区的干扰。
道路交通规划
、镇域内镇区和村庄之间的道路交通以及对外交通的规划。
2 .镇的道路交通规划应依据县域或地区道路交通规划的统一部署进行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