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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政治与善恶选择 聂树斌案再审之价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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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政治与善恶选择 聂树斌案再审之价值.doc

上传人:ying_xiong01 2017/2/18 文件大小:10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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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法理、政治与善恶选择聂树斌案再审之价值失去现场, 失去被害人, 失去“行凶者”, 失去了 10 年的时间, 除了两个都各有疑点的“凶手”的认罪口供外, 没有一条闭合的证据链可以排除掉所有合理怀疑,锁定其中任何一人就是“真凶”。这是“一案两凶”的聂树斌案。一般刑事错案分为两种形式:一是“亡者归来”,一是“真凶再现”。前者几乎不存在认识上的分歧, 没有任何托词――比如佘祥林案, 2005 年事发, 当年就得到纠错。但“真凶再现”就要复杂得多, 需要经历一个漫长的重新审视案件证据的过程, 来证明“再现”的“真凶”是不是真的“真凶”?已经判定执行的旧案,是否是错案,需要再审纠错? 涉及聂树斌案的各方, 用了 11 年时间来找寻这个问题的答案。“因为再审纠错, 涉及一个利益权衡, 即法律的公正性与法律的安定性的冲突及选择。一方面,有错必纠,才能体现法律的公正性,才能有效保护法益; 但另一方面, 裁判的既判力和裁判的权威也是应当重视的价值, 因为法律关系的稳定性, 也是法治的重要条件。价值选择的区别, 形成不同的裁判思路和裁判原则。简单概括,就是‘有错才纠’,还是‘有疑即纠’。”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龙宗智在《聂树斌案法理研判》一文中提出了案子延宕多年的核心问题――这是一个事关法理、政治以及人心善恶的选择。龙宗智教授在文章中写道:“大陆法系国家在多年前即已讨论这一问 2 题。一种观点认为, 再审审查程序不能适用有疑问即纠正的原则。因为犯罪事实通过三审而被认定, 事件已经平息, 若轻易再审, 依据确定判决既判力而产生的法的安定性就会因此而遭到破坏。所以再审只限于那些无罪可能性很高的场合。另一种意见认为, 再审程序仍应适用有疑问时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原则。理由是若采用前述观点, 如果没有不容争辩的新证据(如真凶现身等) ,再审之门就不可能被打开,冤者就只能含冤了。日本研究再审程序的权威学者田宫裕教授说:‘再审也是让事实说话,让有罪心证动摇的举证过程。在这里存疑时有利被告人的原则也应该适用。’两种学说, 所持立场不同, 前者更注重法的安定性, 后者更加关注冤者的救济。” 2016 年6月8日, 最高法做出了选择, 宣布聂树斌案复查结果, 并决定提审该案, 交由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审理。担任该法庭庭长的胡云腾一直致力于《刑法》研究, 精通法理, 担任过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刑法室副主任; 做法官之前,他还当过律师,多重身份的历练或许让他的视野会比传统的执法者更为开阔。他多年来提出讨论“废除死刑”的问题, 作为执法者, 对司法机器的作为界限有更接近人性的思考。学界对他的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