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就业局就业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下,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政策方针,想方设法促进就业,稳定我市就业局势和保障民生,近日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标志着我市新一轮促进就业政策正式实施。
制度体系。基本要点。《意见》对就业管理服务的就业登记制度、失业登记制度、统计分析制度和信息化建设等基础性工作作了具体规定,有利于建立服务与管理相结合的机制,寓服务于管理,以管理促进服务。对于农民工的失业登记,《意见》提出逐步建立农民工失业登记制度的原则规定。
(十)社会责任体系
基本要点。一是强化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并强调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努力营造促进就业的良好氛围。二是强化社会监督,这是确保政策执行力的要求。三是建立政策评估机制。
四、十大惠民政策
(一)税费优惠政策
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残疾人以及高校毕业生免除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职业介绍补贴政策
失业人员通过中介机构推荐就业,用人单位与失业人员签订*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正常履行3个月以上的,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同样的职业介绍补贴。
(三)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本市户籍在职职工及在我市工作并连续参加养老保险2年以上的来深建设者,参加政府公布的补贴目录内职业(工种)培训并在*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规定证书的,可享受一定的培训补贴。失业人员和毕业2年内未能就业的本市高校毕业生参加定点培训机构技能培训和岗位适应性培训的,每年享受一次技能培训补贴和岗位适应性培训补贴,一年内参加同一工种上一等级技能培训合格的,可再次享受技能培训补贴。本市未能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可参加3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的预备制培训,培训期间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给予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
(四)青年见习政策
对30周岁以下、持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失业人员和本市新成长劳动力,提供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免费见习培训,见习期间每月按800元标准给予生活补贴,同时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对接收见习的企业,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实训补贴。
(五)岗位援助政策
充分发挥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增加就业岗位;机关事业单位内部的辅助性工作岗位,优先安排招用失业人员;鼓励建设和发展再就业基地,重点解决“零就业家庭”等特殊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政府开发临时性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工资按每人每月*650元的标准发放。
(六)岗位补贴政策
用人单位招用本《意见》规定的以下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每月800元的标准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包括:女40周岁(含40岁)、男50周岁(含50岁)以上失业人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供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失业人员;夫妻双方均失业且年龄都在35周岁(含35岁)以上的失业人员;已进行失业登记的原基建工程兵及其配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随军家属;以及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七)社保补贴政策
用人单位招用本《意见》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3545”(即女35、男45周岁以上失业人员)准就业困难人员,按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当年企业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的80%(四舍五入取整数)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个人应缴交的社会保险费部分仍由其本人负担。
(八)招用失业人员奖励政策。
用人单位按本《意见》规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奖励。招用“3545”准就业困难人员的,按每人每月*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奖励。
(九)临近退休补贴政策
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含5年)、个人自愿到个人窗口缴交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每月按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当年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费全额补贴,补贴期限直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不再享受其他就业援助。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救济金期间不享受以上社会保险补贴。
(十)灵活就业补贴政策
对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的,在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在个人缴费窗口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人每月按照400元的标准给予灵活就业补贴,同时按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当年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五、新闻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