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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工程定额解释、政策咨询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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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工程定额解释、政策咨询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luyinyzhi 2014/11/13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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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工程定额解释、政策咨询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附件1:
四川省建设工程定额解释、政策咨询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总则
第一条建设工程定额解释和政策咨询是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控制工程造价,规范计价行为,切实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定额解释、政策咨询工作的科学、公正和规范有序,更好地化解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减少新的工程款拖欠,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制定《四川省建设工程定额解释、政策咨询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定额解释、政策咨询应遵循依法、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定额解释、政策咨询应严格执行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正确执行国家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规范、定额、定额解释及相关文件。
第二章解释职责及分工
第五条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对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定额及相关文件进行解释,授权各市、州造价站负责本地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定额解释和政策咨询工作。除《清单计价规范》、全国统一定额和建设部文件外,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为定额解释、政策咨询最终机构。
第六条若遇定额缺项,可由发包方(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承包方共同测算,编制一次性补充定额,共同报工程所在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每月将补充定额汇总,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
第七条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对定额解释及政策咨询过程中处理的共同性问题及补充定额,统一在《四川工程造价信息》上发布。
第八条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对发包方、承包方、造价咨询单位任何一方的来函,需要复函的,须经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分管领导审定并签字同意,加盖“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定额解释专用章”后,方能生效。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承包方、造价咨询单位任何一方的来函进行回复时,须经市、州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人审定并签字同意,加盖公章,并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
第九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进行定额解释及政策咨询工作,在定额解释及政策咨询过程中,若遇特殊或疑难问题,应组织专业人员讨论,提出解释意见后再作出答复。
第十条对涉及到诉讼或仲裁案件的问题,一般应由司法部门或仲裁机构书面来函,经研究讨论提出处理意见,报领导审定后,再作出答复。如一方当事人要求解释的,应以书面函件写明需解答的问题,方予回复。
定额解释的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来访人员凭造价工程师(员)证,填写四川省建设工程定额解释、政策咨询登记表,依次解释。非造价工程师(员)或未参加造价工程师(员)继续教育的不予接待。
第十二条为了维护定额解释的严肃性、公正性,使定额解释人员更全面地掌握工程实际情况,避免误判,对有争议的问题,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造价咨询单位各方人员应同时到场,并真实地陈述问题及各自的意见,出具相应的图纸、合同、签证等资料后,定额解释人员才作出解释,否则不解释。
第十三条人员来访概不给予书面答复,也不进行电话解释,如有特殊紧急问题,各方加盖公章后,可用传真报送各级造价管理部门,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传真:028—83335111。
第十四条对定额执行过程中,有争议的问题,受理来函后,解释人员必须深入实际,认真调查研究后,才能书面复函。对来函中的问题,如果定额或定额解释资料上已经说明清楚的,或超出定额解释、政策咨询范围的,不予回复。
第十五条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定额解释接待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法定节假日除外)。
定额解释人员的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定额解释人员应当依法、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解释有关定额及政策的相关问题。严格遵守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正确执行工程造价的定额和相关文件。
第十七条定额解释人员应廉洁奉公,不得玩忽职守,以权谋私;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向当事人索要或收受财物;不得接受当事人或其利害关系人的***。
第十八条定额解释人员应牢固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意识,应具有良好的工作作风,严谨的工作态度,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定额解释人员应当及时回答和处理有关定额解释方面的问题,能当场解决的问题当场解决,当场不能解决的要说明情况,并告知当事人回答时限。
第二十条来函回复应由定额解释人员起草复函文件,报单位领导审定、签发。
第二十一条定额解释人员有权回避或拒绝回答与定额解释无关的问题。
来访人员的义务、责任
第二十二条来访人员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及要求进行咨询活动。
第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