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六年度第五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致: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亦称“本所”)受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亦称“发行人”)委托,作为发行人申请 2016 年度第五期超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中国法律”)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以下简称“《发行注册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文件表格体系》(以下简称“《表格体系》”)等自律规则(以下简称“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金杜根据现行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及金杜与发 1 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的要求,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主体、发行程序、发行文件及发行有关机构、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大法律事项及潜在法律风险等情况的文件、记录、资料,以及就有关事项向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的必要的询问和调查。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的保证: 、副本材料、副本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准确的、完整的、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金杜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承诺已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金杜对事实的了解和对现行有效并已公开发布的中国法律、法规和交易商协会自律规则发表法律意见;金杜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发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并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项目有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信用评级(包括但不限于偿债能力)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如涉及会计、审计及信用评级等内容时,均为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项目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金杜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项目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交易商协会。金杜愿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基于上述,金杜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期超短期融资券根据《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第五期超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拟发行金额为人民币 9亿元的 2016 年度第五期超短期融资券。二、发行主体(一)基本情况根据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6 年1月 21 日核发的发行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 ),发行人截至目前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南沙区龙穴大道南 9号 603 房(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陈洪先注册资本:人民币 549, 万元实收资本:人民币 549, 万元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 经营范围: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提供港口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内驳运、集装箱装卸、堆存、及装拆箱等简单加工处理服务; 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为旅客提供候船、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船舶补给供应服务;船舶污染物接收、围油栏供应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服务;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仅限分支机构经营);成品油批发(仅限分支机构经营);道路货物运输;停车场经营;危险化学品运输(仅限分支机构经营);铁路货物运输(具体经营项目以交通部门审批文件或许可证为准)(仅限分支机构经营);企业管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