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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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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民事起诉状
原告:汪孔顺,男,汉族,1950年1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安居镇永北村东西大路北第五胡同4号(系死者汪孟刚之父)。
原告:袁凤兰,女,汉族,1955年4月19日出生,住址同上,(系死者汪孟刚之母)。
原告:马苓民事起诉状
原告:汪孔顺,男,汉族,1950年1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安居镇永北村东西大路北第五胡同4号(系死者汪孟刚之父)。
原告:袁凤兰,女,汉族,1955年4月19日出生,住址同上,(系死者汪孟刚之母)。
原告:马苓,女,汉族,1976年2月11日出生,住址同上,(系死者汪孟刚之妻)。
原告:汪嘉乐,男,汉族,2003年9月6日出生,住址同上,(系死者汪孟刚之子)。
被告:李超,男,汉族,1977年7月21日出生,住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米庄镇顺正河居委会4组。
被告:李旺,男,汉族,1987年12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野县沙堰镇夏官营桐树店7组,现羁押于襄阳市第二看守所。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35万元整,二
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
2011年9月12日11时30分,原告亲属汪孟刚骑电动自行车沿襄阳市高新区二汽郭庄村路段由北向南行驶,被李旺无证驾驶的由西向南右转弯再由南向西倒车的无号牌轮胎式装载机碾压,致汪孟刚当场死亡,电动车损坏。2011年9月30日,襄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第五大队作出襄五公交认字[2011]第00017C号道路交通事的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旺负事故主要责任,另查被告李超系该肇事的无号牌轮胎式装载机的实际车主,被告李旺系其所雇佣的驾驶员,被告李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逮捕,现羁押于襄阳市第二看守所。事故发生后,二被告不顾原告丧失亲人之痛,拒绝赔偿,无奈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此致
襄阳市高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汪孔顺
袁凤兰
马苓
2011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