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房屋租赁起诉状
房屋租赁起诉状〔一〕
上诉人:陈相刚,男,汉族,XXXX
被上诉人:平顶山市陆顺商贸有限公司,居处XXX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元。依据《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详细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说明》第五条:当事人恳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遵照合同法和本司法说明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其中第九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符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全部,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撤除。因撤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复原原状。已形成符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全部;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遵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另,《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乙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担当相应的责任。上诉人依约对租赁房屋进展装修,因被上诉人所建房证件不全,具有重大过错,才导致租赁合同无效,故被上诉人应赔偿上诉人的全部经济损失900000元。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恳请二审法院能谨慎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订正一审错判,做出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的公允、公正裁判!
此 致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房屋租赁起诉状〔二〕
上诉人:付## ,男,11010年3月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
住址:上饶市上饶县董########廊下23号
托付代理人:颜开光,同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电话:**********
被上诉人:彭##,男,1971年1月生,汉族
现住:东莞市企石镇东####左侧
上诉人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2〕东一法民一初字第5476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上诉恳求:
一、 判决撤消原审判项二、三、
二、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担当。
上诉理由:
鉴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租赁合同并未成立。被上诉人所预收之10100元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但,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实际运用了案涉房屋一个月,并要求支付租金损失5000元,没有依据,现分述之:
一、被上诉人无权就案涉房屋向上诉人主见权利。
1、案涉房屋没有办理土地运用证、规划许可证、消防许可证,不能用于经营〔出租〕行为。
2、被上诉人没有房屋产权证明,不能证明其权利主体资格。
二、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实际运用了案涉房屋一个月,与事实不符。
原审法院认为:从20**年12月中旬,到双方2022年1月12日因争吵报案公安机关介入,“视为原告〔上诉人〕已实际运用了房屋”、“推断该期间为一个月”没有依据。()上诉人并未实际运用案涉房屋。被上诉人在原审《民事反诉状》中也自认:
1、20**年12月上旬案涉房屋装修后〔实际并未完全装修好如楼梯扶手、各室内灶台均未搞好,不适于出租运用〕,双方还在就租赁合同条款进展磋商中,双方“发生屡次争吵”因未能取得相同看法,上诉人已明确提出了不租案涉房屋要求,并要求返还10100元已付现金。因此,在合同磋商中,案涉房屋没有出租出去,这是被上诉人理应担当的合理风险,该风险当然不能由上诉人来担当。
2、“反诉原告〔注:被上诉人〕屡次电话通知反诉被告〔注:上诉人〕签订租房合同”之所以“屡次”、“电话通知